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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拥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或组织以及其他涉农经济实体,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被保险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这里所说的所欠款项是指信用贷款合同中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该本金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保险事故结案之日期间的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该项费用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10%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原因导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
(二)因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济纠纷致使其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等而失去还贷能力;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资信材料不真实或手续不全;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订立的信用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六)被保险人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对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对超出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的任何欠款,以及对借款人因未能按期履行主合同引起的罚息和违约金。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六条 资信审查时,根据投保人的信用级别审核计算而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本保险免赔率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自信用贷款发放日零时起至借款人按照贷款协议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余额日二十四时止,但最长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保险到期后,可以续保。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资信审核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居民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
(二)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所属村(街道/居委)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三)对于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或组织以及其他涉农经济实体名义投保的,可以不用提供本条(一) 、(二)所述材料,但需提供营业执照、所属区(县)农委相关部门提供的推荐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必备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常检查借款合同的还款执行情况。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应注明借款人未履行按期偿还余款和索赔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二)借款合同;
(三)保单正本;
(四)银行签发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五)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六)代收款银行提供的代收款情况证明;
(七)区级及以上相关证明;
(八)法院受理证明;
(九)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