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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
投保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以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对同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90天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实际住院天数可在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计算,保险人按照前款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非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三、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
四、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受益人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险、附加险保险单正本;
2、保险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病房进行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正式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其它不合理的住院。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