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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出国劳务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在投保人交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后,保险人可按下列约定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所持境外工作签证的签发国家或地区宣布或被认定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状态,被保险人在该国家或地区境内的非常期间(释义见3.1)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造成保险单载明的各保障项目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项下相关保险事故的条款约定,承担相应保险金给付责任。但若该次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如涉及使用核武器、核辐射、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或由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所导致的意外伤害不在非常期间内,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非常期间:是指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被新闻媒体公布之日起到第十五天二十四时以内期间;若在同一期间内发生多项前述所列行动,则以最早被新闻媒体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以当地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