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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2009-A版)附加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投保人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或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严重受伤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相应责任限额。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或死亡,应被视为其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所发生的事故。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常驻中国(不含港澳台)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或出境(中国以外但不包括美国及其领地及加拿大)期间,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在任何国家(中国以外)提出的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在该国有代表其的分支机构或有驻于该国的雇员代表,或在该国有公司、商业机构或个人持有被保险人的代理权,则本附加条款不适用。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就餐时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该雇员的伤害或死亡在本保险单项下应被视为该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所发生。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组织的福利性娱乐或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受伤,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是,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有关赔偿处理应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且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诉状、传票、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均应受中国法院司法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作出。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因被保险人业务需要,临时在海外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或死亡,保险人视同该事故在国内发生,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致受伤或死亡,应被视为其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所发生的事故。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申报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按日比例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否则,在人员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负责赔偿。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条款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下列民事赔偿责任:
(一)依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确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且
(二)对于该民事责任的判决依据且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第六章“民事责任”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伤赔偿案件法律问题解释》的规定做出。
但对于下列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雇主责任保险主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雇员自身故意引致被保险人对其需承担的责任;
(三)性骚扰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被保险人根据与雇员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从事本保单明细表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伤残(或自意外伤害发生后180天之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主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中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所投保的雇员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与雇员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且,任何情况下,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九)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打猎、爬山、田径运动、滑雪、拳击、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二)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从事与本保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伤残(或自意外伤害发生后180天之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同意按以下约定给付死亡或伤残赔偿金和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当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赔偿金。当被保险人的雇员永久性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时,保险人给付全额伤残赔偿金,当永久性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时,参照本保险合同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全额伤残赔偿金额给付赔偿金。
本附加条款负责赔偿的医疗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上述雇员应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本附加条款中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及其所投保的雇员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九)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打猎、爬山、田径运动、滑雪、拳击、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二)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从事与本保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伤残(或自意外伤害发生后180天之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视同该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在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发生,并根据保险合同主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中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所投保的雇员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雇员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误工费。
且,任何情况下,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九)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打猎、爬山、田径运动、滑雪、拳击、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二)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新增招收的雇员。被保险人应按季度向保险人书面申报新员工的情况,并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当被保险人受本保险保障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而须入住医院进行治疗时,保险人将依其住院天数赔偿每日人民币___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限。
但对任何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引发的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须入住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条款载明之除外责任;
(二) 因雇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引致被袭击或谋杀;
(三)民事骚乱或恐怖活动;
(四)在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或镇压叛乱期间,雇员参与军役执行任务;
(五)以执法者身份进行拘捕;
(六)参与赛车或赛马;
(七)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以致产生意外;
(八)腐败物质或细菌之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脓肿者除外);
(九)凡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班者除外);
(十) 原发病症;
(十一)雇员在伊朗、伊拉克、利比亚、古巴、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苏丹停留期间。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在保险期限内,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应被保险人要求出差(包括国内国外),在从事本保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患有职业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投保人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赔偿不影响或者减少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的赔偿。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该附加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