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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产品责任险条款(事故发生制)

    保单明细表

     

                                                                                           保单号:

     

     

    投保人:

     

     

    投保人地址:

     

     

    被保险人:                     

     

     

    通讯地址:                     

     

     

    营业性质:     

     

     

    被保险产品: 

     

     

    保险期限:                      自:          

                                            至:

     

     

    保单形式:                      事故发生制

     

     

    被保险人系:                  独资

                                            合伙

                                            公司

                                            合资

     

     

    承保区域:     

     

     

    司法管辖:                      (可适用全球范围,根据投保人具体需求而定)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U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               U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                          U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保单扩展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低预收保险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计销售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率:                     _________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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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 权 签 字

    出口产品责任险

    (事故发生制)

     

    介绍

    这是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发生制出口产品责任险保险单。为了满足当今复杂的保险需求,本保险单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广泛的保障。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权利及知悉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同时确保了解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请被保险人仔细阅读本保险单的条款。

     

    如何阅读本保险单

    本保险单详细列明了承保范围。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仅限于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或其他说明事项。

    本保险单可能涵盖几种不同的承保范围。附表阐明了明细表中列明的承保范围以及扩展承保范围。

    一旦出现损失或要求索赔,被保险人必须协助我公司理赔。此项内容在第六部分 — 保险单基本条款中有所规定。除此之外,第六部分还涵盖了有关本保险的其他重要信息。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

    本保险单中“被保险人”是指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个人、团体或组织。“本公司”是指出具本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除了明细表中所列的指名被保险人以外,在本保险单的某些部分还可能为其他人员提供本保险保障。

     

    带有引号的词语

    带有引号的词语或短语在本保险单中附有特殊意义,在使用时都有解释,详情请参见第五部分 — 定义。

     





    本保险单以事故发生制为基础,请仔细阅读所有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 – 承保范围

    1.  保险协议

    2.  除外责任

    3.  附加赔付

    第二部分 – 谁是被保险人

    第三部分 – 责任限额

    第四部分 – 免赔额

    第五部分 – 定义

    第六部分 – 保险单基本条款

    1.  破产

    2.  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侵权行为、索赔或“诉讼”时的义务

    3.  对本公司提起的法律行为

    4.  其他保险

    5.  保险费的调整和结算

    6.  陈述

    7.  被保险人的可分性

    8.  代位求偿权

    9.  解除保险单

    10. 保险单变更

    11. 查阅被保险人的账册和档案

    12. 查勘

    13. 保险费

    14. 适用法律

     

     


    第一部分 – 承保范围

    1.  保险协议

    (1)   对于被保险人由于本保险单约定的“产品危险”而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本公司对于因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所导致的“诉讼”无抗辩义务。同时本公司有权自行对任何“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对其产生的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但是:

    ①    本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总额以本保险单“第三部分”— 责任限额的约定为限;且

    ②    本公司赔付的金额达到本保险单约定的适用的责任限额时,本公司的抗辩权利或义务终止;且

    ③    本公司代表被保险人赔付的义务仅限于超出明细表中规定的免赔额的部分,具体规定详见本保险单第四部分—免赔额。

    除上述规定外,本公司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它任何金额、费用或提供其它服务。但本保险单“附加赔付”中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2)   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区域”;且

    ②    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且

    ③    在指定的“司法管辖范围”内要求索赔或提起诉讼。

    (3)   由“人身损害”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包括由任何个人或团体所提出的因该“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护理、误工损失、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

    2.  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事项:

    (1)   航空器产品

    以下被保险人的产品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索赔或“诉讼”,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① 制造、设计或者拟用于任何航天器或航空器的产品;

    ② 控制、监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航空器或航天器的飞行性能的产品。

    (2)   石棉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制造、加工、移除、运输、分发及/或贮存石棉、石棉制品或使用任何含有石棉的产品所引起的石棉沉着病和/或其他相关疾病所造成的损失、要求、索赔或“诉讼”。

    对任何关于此类的损失、索赔或“诉讼”,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赔偿责任。

    (3)   契约责任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而承担的由“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即使没有该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依法仍应负担的赔偿责任。

    (4)   对于“受损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对未遭受有形损害的财产造成的损失

    因下列原因导致“受损财产”或未遭受有形损害的财产的“财产损失”:

    ① “被保险产品”本身的瑕疵、缺陷、不足或具有危险性;或

    ② 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行事的人迟延或未履行合同的条款约定。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如“被保险产品”用于预期用途后因该产品受突发、意外的有形损害导致其它财产丧失使用性能的损失。

    (5)   对以下财产造成的损失:

    ①   被保险人所有、租用或占有的财产;

    ②   被保险人借用的财产;

    ③   被保险人照管、保管或控制下的他人财产。

    (6) “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被保险产品”本身或其任何部分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7)   雇主责任

    对以下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

    ①   对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下列原因且在下列期间造成的“人身损害”:

    a.         受雇于被保险人;或

    b.         履行与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职责;或

    ②   对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或姐妹,因上述①之情形所导致的“人身损害”。

    本除外条款适用于:

    ①   被保险人作为雇主或其它任何身份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且

    ②   被保险人对他人所承担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须有予以分担或补偿的义务。

    (8)   故意行为所致损失

    被保险人故意所为或在其预料之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9)   核能源

    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索赔或“诉讼”:

    ①   核反应和/或核电站或核电厂;

    ②   无论下列何种原因导致的处所或设备的损失:

    a.    核能的生产;或

    b.    核燃料或核废料的生产、储存或处理。

    (10) 污染

    ① 任何因烟雾、蒸汽、煤烟、浓烟、酸、碱性物质、有毒化学物质、有害液体或气体、 废        弃物或其他刺激物、污染物的排放、散溢或外泄至地面、地下、大气、河道或水域中所 引起的损失、索赔或“诉讼”。

    ② 任何政府部门要求被保险人对污染物进行的测试、评估、监测、清理、搬移、控制、    处理、袪毒或中和此类刺激物或污染物因而发生的成本或费用。

    ③ 本公司对于上述污染所致的成本、费用、责任引起的索赔或诉讼,不承担抗辩义务。

    (11) 职业责任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提供或未能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专业建议而造成的损失、索赔或“诉讼”。

    (12) 产品或“受损财产”的召回

    因下列①、②所列项目存在或被疑存在瑕疵、缺陷、不足或存在危险性而从市场或任何使用者或组织撤回或召回,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对下列①②所列项目的不能使用、撤回、召回、检查、修理、重置、调整、移除或处理而产生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

    ①   “被保险产品”;

    ②   “受损财产”。

    (13) 战争

    因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或其有关的行为或状况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战争包括内战、恐怖活动、暴动、叛乱或革命。

    (14) 与劳工补偿有关和类似的法律法规

    依据有关劳工补偿、伤残补助或失业补偿法律法规或其它类似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

    3.  附加赔付

    对于本公司调查、和解的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或本公司进行抗辩的针对被保险人的“诉讼”,本公司将支付以下费用:

    (1)   本公司发生的全部费用。

    (2)   归还被扣押财产的保证金,但仅以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本公司并无义务提供此保证金。

    (3) 被保险人应本公司要求协助索赔或“诉讼”的调查或抗辩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因此导致的实际误工损失,但最高以每日100美元为限。

    (4)   被保险人因“诉讼”所产生的税金。

    (5)   对于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从事故发生日到宣判前的利息的,本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所对应的利息。但如果本公司提议支付相应的责任限额,在作出提议之后的期间内,本公司不再负责赔偿任何判决前利息。

    (6) 在判决以后,本公司已经支付、承诺支付或已向法庭缴纳保证金前,判决给付的总金额所产生的利息,但以本保险单的责任限额为限。

    上述赔付将包含在本公司在本保险单下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内,并冲减责任限额。

    但是对于本公司没有介入的或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被保险人自行进行调查或抗辩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 谁是被保险人

    1.    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依下列情形确定:

    (1)   如果列名被保险人是个体工商户,则该列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但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义务仅限于列名被保险人个人单独所从事的经营有关的活动。

    (2)   如果列名被保险人是合伙单位,则该列名被保险人、合伙人及其配偶均可作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但其被保险人的身份仅限于其从事与列名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活动。

    (3)   如果列名被保险人是公司,则该列名被保险人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作为被保险人,但其被保险人身份仅限于其履行职务的行为。股东也可作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履行股东责任时。

    (4)   如果列名被保险人是合伙或公司以外的组织,则该列名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均可作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但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被保险人身份仅限于其履行职务的行为。股东、联营方、合作方或出资人也可作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履行股东、联营方、合作方或出资人的责任时。

    2.    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

    (1)   被保险人的 “雇员”,但是他们的被保险人的身份仅限于在被保险人的雇佣范围内的行为其履行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职责。此处所述“雇员”不包括第1条所述之法定代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列名被保险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但仅限于其继承与本保险单有关的财产产生的责任。法定继承人享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个人或组织于现在或过去从事合伙单位、公司或其他组织业务有关的活动,而该合伙单位、公司或其他组织非本保险单明细表上所列名的被保险人,则执行该业务的个人或组织不得视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

    第三部分 – 责任限额

    1.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的责任限额及本节各项规定为本公司最高赔偿限额,而不论下列各项的数目多少:

    (1)   被保险人;

    (2)   赔偿请求或“诉讼”;或

    (3)   提出赔偿请求或“诉讼”的人或组织。

    2.    累计赔偿限额是本公司因“产品危险”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带来的损失及相关费用所支付的最高赔付金额。

    3.    根据上述第2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本公司因“产品危险”中的一次“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带来的损失及相关费用所支付的最高赔付金额。

    本保险单的赔偿限额分别单独适用于自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之保险期限开始之日起,每个连续累计为期1年的时间及任何少于12个月的剩余期限。但对于在本保险单出具后,保险期限延长少于12个月的附加期限的情况,为了确定责任限额,该附加期限将被视为前一个保险期限的一部分,不因延长该附加期限而增加本保险单的赔偿限额。

    第四部分 – 免赔额

    1.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责任限额内的损失金额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免赔额以上的部分。

    2.    本保险单明细表所载的“每次事故”或“每次索赔”免赔额适用于由以下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

    (1)   “人身损害”;

    (2)   “财产损失”;

    (3)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的“每次事故”或“每次索赔”的损失与在该次意外事故中所受损害的人数或组织的多少无关。

    3.    本保险单的条款,包括和以下事项相关的条款,分别单独适用免赔额的约定:

    (1)   本公司对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所具有的抗辩权利及义务;及

    (2)   因每次“意外事故”、赔偿请求或“诉讼”发生时被保险人的相关义务。

    4.    为了解决索赔事件或生效裁决,本公司可视情况先行支付一部份或全部的免赔额;但对于本公司先行代为支付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在接到本公司通知后,应立即予以返还。

    第五部分 – 定义

    1.    “人身损害”指个人遭受的人身伤害、疾病,包括任何时候由前述任何人身伤害或疾病引致的死亡。

    2.    “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该项下指明的国家或地区。

    3.    “雇员”包括与被保险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工”。

    4.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或依据被保险人的公司章程规定所担任有关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职位的人员。

    5.    “受损财产”是指除“被保险产品”之外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不能使用或者不能充分使用的有形财 产:

    (1)   明知存在瑕疵、缺陷、不足或者危险隐患的“被保险产品”是该财产的一部分;或者

    (2) 因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合同或协议;

    且上述有形财产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恢复使用功能:

    (1)   修理、重置、调整或者移除“被保险产品”;或者

    (2)   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或协议。

    6.    “司法管辖范围”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该项下列明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我公司有义务为被保险人就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抗辩。然而,我公司没有义务在保险单明细表未提到的国家或地区为被保险人就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抗辩。

    7.    “被派遣劳动者”是指被保险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该劳务派遣单位接受被派. 遣劳动者,由其执行与被保险人经营相关的业务。“被派遣劳动者”不包括“临时工”。

    8.    “意外事故”是指一个意外偶然事故,包括因同一原因而导致的连续或重复发生的意外事件。

    9.    “产品危险”系指“被保险产品”所导致并发生在被保险人拥有或租赁的场所外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在产品仍然由被保险人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0.   “财产损失”是指:

    (1)   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包括由此导致该财产不能使用的损失。所有前述不能使用的损失应   视为发生在引起该财产不能使用的物质损失发生的当时;或

    (2)   有形财产虽未遭受物质损失或破坏但不能使用的损失,但本损失仅限于由本财产以外的其他有形财产遭受以上(1)所述的损害所致的本财产的损失。所有前述损失应视为发生于引起该财产不能使用的 “意外事故”发生的当时。

    11.   “诉讼”指对本保险单所适用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引起损害赔偿提起请求而进行的民事争议解决程序。包括:

    (1)   必须由被保险人提出或在本公司同意情况下提出的针对该损失赔偿主张的仲裁程序; 或

    (2)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的针对该损失赔偿请求的任何其他争议处理程序。

    12.   “临时工”是指被保险人为替补休假的长期“雇员”,或应季节性、短时间工作量需求所雇佣的人员.

    13.   “被保险产品”是指:

    (1)   除不动产外,由下列人员制造、销售、处理、分销或者处置的任何商品或产品:

    ①    被保险人;

    ②    其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交易的人;或

    ③    其业务或资产已被被保险人收购的个人或组织;及

    (2)   与该物品或产品有关的容器(运输工具除外)、材料、部件或设备。

    “被保险产品”包括:

     (1)   在任何时间对“被保险产品”的适用性、质量、耐久性、性能或用途所作的担保或陈述;及

    (2) 提供或未能提供警告或说明。

    被保险产品不包括自动售货机,或其他出租给他人或者放置以供他人使用但未出售给他人的财物。

    第六部分 – 保险单基本条款

    1.  破产

    被保险人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并不解除本公司就本保险单所应负的责任与义务。

    2.  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侵权行为、索赔或“诉讼”时的义务

    (1)   被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索赔的“意外事故”或侵权行为,应尽快通知本公司。通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①    “意外事故”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时间及地点;

    ②    受害人及目击证人的姓名、住址;及

    ③    “意外事故”或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或损失的性质及地点。

    (2)   受到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必须:

    ①    立即详实记录索赔或“诉讼”内容及收到的日期;并

    ②    立即通知本公司。

    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确认本公司已收到以上书面索赔或“诉讼”的通知。

    (3)   被保险人及其它有关被保险人必须:

    ①    立即将所收到任何有关索赔或“诉讼”的请求、通知、传票或法律文件的复印件送交本公司;

    ②    授权本公司取得各项记录及其他信息;

    ③    配合本公司就该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和解或抗辩;及

    ④    在其他个人或组织因适用于本保险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需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本公司要求,协助本公司对该个人或组织行使权利。

    (4)   除必要的急救费用外,非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承诺任何赔款、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费用,但被保险人自己支出费用或自行负担赔款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相关义务,导致保险事故损失扩大或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  对本公司提起的法律行为

    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下,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

    (1)   作为一方同本公司一起或将本公司卷入“诉讼”向被保险人索取损失赔偿;或

    (2)   就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对本公司起诉,除非被保险人已完全履行本保险单下所有条款。

    某一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据经同意的和解协议或终审判决起诉本公司要求给付赔偿金,但本公司对于不属于赔偿范围或超过保险单责任限额的赔偿金仍不负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称经同意的和解协议,是指经本公司、被保险人及索赔人或其法定代表共同签署同意和解及免责的协议。

    4.  其他保险

    对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有其它有效并可取得赔偿的保险存在时,本公司责任将限于以下情况:

    (1)   基层保险

    本保险为基层保险。除非其他保险亦为基层保险, 否则本公司的责任范围不受影响。在其他保险亦为基层保险时,本公司将与所有其他基层保险按照以下第(2)款确定的方法分摊赔偿金额。

    (2)   超赔保险

    如果:

    ①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无追溯期;或

    ②    其他保险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后仍然有效;

    则本保险单仅对任何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保险之赔偿金额的超额部分负赔偿之责——无论该其他保险是基层保险、超赔保险、意外事故保险或任何其他基础的保险,该保险单生效日期早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本保险的起始日期,并以非索赔发生制为赔偿基础适用于“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当本保险为超赔保险时, 如果其他保险的保险人有义务在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中为保险人进行抗辩,则本公司并无义务为被保险人对任何“诉讼”进行抗辩。如无其他保险人抗辩,则由本公司承担抗辩之责,但本公司应获得被保险人向其他保险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当本保险作为其他保险的超赔保险时,本公司仅对超过以下各项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①    在无本保险情况下,损失金额超过所有其他保险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的部分;

    ②    超过其他保险中的所有免赔额和自保额之总和的部分。

    如果其他保险为本超赔保险条款中未提及的保险,且该其他保险并非专门为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述之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而购买的超赔保险,则本公司将分担超出该其他保险范围的剩余的损失。

    (3)  赔偿责任分担方式

    如所有其它有效保险允许等额分摊时,本公司也当依此方式分担赔偿责任。在此方式下,每一保险人等额分担赔偿直至该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已赔尽或损失已全部获得赔偿,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若任何其它保险不允许等额分摊,则本公司将根据责任限额分摊。在此方式下,每一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金额以该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在所有被保险人可获得的所有保险责任限额之和中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5.  保险费的调整和结算

    (1)   本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及费率计算保险费。

    (2)   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的保险费仅为预付保险费。在每一结算期满时,本公司将计算该期实际应付保险费,并通知投保人按照账单上列明的时间缴付结算保险费。若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已支付的预付保险费和结算保险费之和大于其实际应付保险费时,本公司应将保险费超收部分退还投保人。

    (3)   投保人必须保存本公司结算保险费所需的相关资料、记录,并根据本公司要求, 随时提供这些相关资料、记录的复印件。

    6.  陈述

    投保人接受本保险单时,即表示同意以下事项:

    (1)   保险单明细表中的声明是准确及完整的;

    (2)   该声明是基于投保人对本公司所作的陈述和/或提供的投保书;且

    (3)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和/或提供的投保书签发本保险单。如果投保人隐瞒或错误陈述了任何与本保险有关的事实或情况,则本公司可解除本保险单。

    7.  被保险人的可分性

    除了在本条款项下对责任限额以及明确对第一列名被保险人约定的权利或义务外,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

    (1)   视每一列名被保险人为本保险单的唯一被保险人;且

    (2)   分别适用于每一被索赔或被提起“诉讼”的被保险人。

    8.  代位求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有权就本公司根据此保险单已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进行追偿,则此追偿权应转移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不得在损失发生后做出任何有损该项权利之行为。应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需提出“诉讼”或向本公司转移此权利并协助本公司行使该权利。

    9.  解除保险单

    (1)   保险单明细表上的列明的投保人可以提前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本公司,以解除本保险单。

    (2)   本公司可以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投保人,以解除本保险单,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   若因投保人不缴纳保险费而解除保险单,本公司必须在解除之日前至少10 天发出解除通知;

    ②   若因其他原因解除本保险单,本公司必须在解除之日前至少30天发出解除通知。

    (3)   本公司应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本公司所知道的保险单投保人的最新通讯地址。

    (4)   书面解除通知应当列明保险单解除之日。本保险单将自该解除之日终止。

    (5)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扣除10%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本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如本保险单被解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应退还的未到期保费给投保人,但最高不超过年保费的90%。

        若在保险期限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保险赔偿后,本保险单解除的,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保险费:

        应退保费 =(累计赔偿限额– 已付赔款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年保费/365*剩余保险期限的天数。

        不论本公司是否已经退还未到期保费,本保险单将自解除之日终止。

    (6)   如果解除通知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凭证可以作为解除通知发出的充分证明。

    10. 保险单变更

    本保险单包括投保人与本公司就承保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保险单明细表中第一列名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单条款提出变更申请。但本保险单只有通过本公司签发批单才能对条款进行变更或删减,签发的批单是本保险单的一部分。

    11. 查阅被保险人的账册和档案

    在保险期限以及保险期限届满后三年内的任何时间,本公司可以查阅被保险人与本保险单有关的账册和档案。

    12. 查勘

    本公司有权利但没有义务:

    (1)   随时进行查勘;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向被保险人提交查勘报告;

    (3)   提出改进建议。

    任何检查、查勘、报告或建议仅与可承保性和所收取的保费相关。本公司不进行安全检查,也不承诺履行任何人或组织保障员工或公众健康或安全的职责。本公司不作下列保证:

    ①   受查勘的情况是安全的、卫生的;

    ②   受查勘的情况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标准。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本公司,还适用于任何提供保险检查、查勘、报告或建议的评级、咨询、估价或者类似服务的组织。

    13. 保险费

    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的投保人:

    (1)   负有支付全部保险费的义务;且

    (2)   享有收取本公司退还保费的权利。

    14. 适用法律

    如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有关本保险单的争议,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