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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条款

    条款清单

    序号

    条款名称

    适合主险

    一、扩展类(需加费)

    1

    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A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

    3

    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条款B

    4

    建筑、安装工程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5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6

    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7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

    8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A

    9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B

    10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11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12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A

    13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B

    14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A

    15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B

    16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17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18

    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

    19

    恐怖活动条款

    二、扩展类(无需加费)

    20

    空运费扩展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21

    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22

    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23

    灭火费用条款

    24

    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25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26

    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27

    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28

    核燃料组件条款

    29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30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31

    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

    32

    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

    33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34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35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A

    36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B

    37

    急救费用条款A

    38

    急救费用条款B

    39

    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

    40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41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42

    升值条款

    43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44

    试车特别条款A

    45

    试车特别条款B


    46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47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48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49

    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50

    关税条款

    51

    工地访问条款

    52

    疏散费用扩展条款

    53

    免检条款

    54

    加快费用扩展条款

    55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56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57

    改造、维护、修理和装修条款

    58

    停工损失条款A

    59

    停工损失条款B

    60

    干扰与阻塞条款

    61

    渣土运输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62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63

    施工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64

    污染特别条款

    65

    场外修理特别条款

    66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67

    虫蛀鼠咬条款

    68

    预防措施费用条款

    69

    第一救助条款

    70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A

    71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B

    72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73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74

    赔偿被保险人董事和经理条款

    75

    工程监理人责任条款

    76

    文物保护条款


    77

    重大过失扩展条款


    78

    施救费用条款


    三、限制类

    79

    地震除外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80

    洪水除外条款

    81

    风暴除外条款

    82

    工棚、库房特别条款A

    83

    工棚、库房特别条款B

    84

    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

    85

    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

    86

    钻井工程特别条款

    87

    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88

    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A

    89

    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B

    90

    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91

    洪水特约条款A

    92

    洪水特约条款B

    93

    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94

    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95

    旧设备除外条款

    96

    沉箱基床施工特别条款

    97

    船舶碰撞除外条款

    98

    打桩及挡土墙责任免除

    99

    堤坝抛石施工特别条款

    100

    地下工程条款

    101

    非规范施工除外条款

    102

    工程施工防灾特别条款

    103

    工地内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特别条款

    104

    滑坡特别条款

    105

    涉水工程施工进度特别条款

    106

    疏浚施工回淤除外条款

    107

    台风特别措施条款

    108

    文物艺术品保护建筑等类似物品特别约定

    109

    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110

    养殖业及资源损失特别条款

    111

    战争及恐怖活动除外条款

    112

    2000年问题责任免除条款

    113

    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

    114

    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

    115

    沉降特别条款

    116

    被保险人保证特别条款

    117

    预防降雨、洪水等安全措施特别条款

    118

    水工风险特别条款

    119

    海事工程条款

    四、规范类

    120

    施工用机器特别条款B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121

    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122

    第一受益人条款A

    123

    第一受益人条款B

    124

    铺设供水管、污水管特别条款

    125

    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126

    不可控制条款

    127

    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128

    预付赔款条款

    129

    分期付款条款

    130

    分段开挖施工条款

    131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132

    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

    133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134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135

    错误和遗漏条款

    136

    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特别条款

    137

    地质灾害特别条款

    138

    恶意破坏特别条款A

    139

    恶意破坏特别条款B

    140

    恶意破坏特别条款C

    141

    工程变更告知特别条款

    142

    临时设施特别条款

    143

    碰撞事故特别条款

    144

    保险合同注销条款

    145

    违反条件条款

    146

    指定理算人条款

    147

    重置价值条款

    148

    桩基工程特别条款

    149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150

    盗窃险条款

    151

    不受控制条款

    152

    币种特别条款

    153

    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154

    试车特别条款C

    155

    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

    156

    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157

    弃井特别条款

    158

    不予失效条款

    159

    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160

    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161

    赔偿基础条款

    162

    “岩爆”特别条款

    163

    “暗河”特别条款

    164

    “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

    165

    “地温”特别条款

    166

     岩溶洞穴路基特别条款

    167

    “围岩和衬砌的变形与破坏”特别条款

    168

    指定受益人条款

    169

    保密条款

    170

    货币价值波动条款

    171

    保护现场条款

    172

    保险合同不可撤销条款

    173

    自动恢复保额条款A

    174

    自动恢复保额条款B

    175

    滑坡和塌方条款

    176

    违反保证条款

    177

    汇率条款

    178

    保险双方不得单方中止/终止合同条款


    179

    隐瞒、欺诈条款


    180

    批单效力条款


     

     

    一、扩展类(需加费)

    1.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在安装、运行、施工过程、拆除过程中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应以出险时施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值作为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经双方进一步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电气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等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物质损失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

    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他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除外。但由此引发意外事故,导致的后果损失予以赔偿。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除外。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总保险金额:          。

    年费率:            。

    保险期间:自            至           。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按照下列条件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

    (1)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在施工场地范围内(施工场地是指为本工程建设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征用的施工场地)发生的施工机器、设备的损失;

    (2)保险人对于任何领有行驶牌照的公路车辆或船舶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使用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倾覆、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本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他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除外;

    (4)在被保险人必须将所有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放置于20年一遇洪水标准以上的地点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对因洪水造成的施工机器、设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对于冻灾、测试、维修、酒后或无有效证件操作引起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总保险金额:          。

    年费率:           。

    保险期间:自            至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条款

    本条款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施工用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

    (五)碰撞、倾覆;

    (六)操作人员的疏忽、过失。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水箱、水管自然爆裂;

    (三)保险机器设备的机械性或电器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它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或冷却剂等直接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四)置换的零件或配件包括钻、锥、刀具或其它切割的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按期更换的接头或衬垫等的毁损或灭失,但与机器设备本体同时所受的毁损或灭失不在此限;

    (五)燃料、触媒、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毁损或灭失;

    (六)因锅炉或压力容器内部蒸汽或流体压力发生爆炸及内燃机爆炸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雇人明知或应该知道保险机器设备的暇疵、缺陷或其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八)机器设备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依法或依约应负责赔偿的毁损或灭失;

    (九)任何维护或保养费用;

    (十)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或附带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一)保险合同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一)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应以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作为保险金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厂牌、同型号、同性能、同负载的或相类似的新机器、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二)投保本保险的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必须在清单上列明名称、型号、类别、金额。

    四、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保险人享有选择是否接受受损保险机器设备残余部分的权利。若保险人不接受受损机器设备残余部分,则按照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赔偿;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保险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以不超过受损的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在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时,若受损的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五)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五、其它事项

    本条款保险期间一般为12个月或以明细表的约定为准。

     

    5.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一、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建筑或安装工程保险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它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三)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依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责任免除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没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关行政当局命令等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合同主险项下或《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条款》项下或本应在这两项保险项下予以负责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物质损失和责任;

    3、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1)建设单位、承包人或其它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建设单位、承包人或其它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的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它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5)渗漏、污染或玷污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6)罚款、处罚、违约金及违约造成其它人的损失、惩罚性的损失、违反或不履行工程合约引起的任何损失。

    (四)保险合同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赔偿处理

    (一)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对于第三者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应及时核定与赔付。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6.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险条款物质损失项下保险财产施工造成已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他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地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           。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 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工程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而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校正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或原材料缺陷的费用。保险人对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该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须负责对引起事故原因的具体项目的设计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予以举证。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每次运输最高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赔偿物质损失项下承保的由本地供给的物资在本保险合同限定的地域内,运往建筑工地的陆上运输途中,由于碰撞、冲击、洪水、地震、水灾、地崩或山崩、地陷、盗窃或火灾引起的损失。

    如果需要在工地外储存,则要附加“防火设施特别条款”和“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每次运输最高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建筑工程一切险主险条款第六条“物质损失责任免除”第(一)、(三)款或安装工程一切险主险条款第六条“物质损失责任免除”第(一)款的措辞修改为:

    “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就发现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但不包括安装错误)直接引起而需要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但是,本条款不适用于土建部分项目。

    对于因本附加条款导致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建筑工程一切险主险条款第六条“物质损失责任免除”第(一)、(三)款或安装工程一切险主险条款第六条“物质损失责任免除”第(一)款的措辞修改为:

    “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就发现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但不包括安装错误)直接引起而需要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须负责对引起事故原因的具体项目的设计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进行举证。

    但是,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土建部分项目。

    对于因本附加条款导致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火灾和其他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每次事故及累计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临时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但不包括永久性支撑或重新设计支撑、加固的费用以及清理非保险标的的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每次事故及累计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一) 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责任免除以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

    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未达倒塌程度。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三)责任免除:

    1、拆除中之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之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之房屋,或本保险合同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之损失。

    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工程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裂程度扩大所采取之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

    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之损失。

    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6、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

    7、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之房屋。

    (四)被保险人应提前对临近第三者建筑物进行事先勘查,必须采取一切必要、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本工程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发现临近房屋出现开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附加条款之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勘查、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措施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五)本条款赔偿前提是被保险人确实依照原设计之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施工方法、材料、尺寸及规范施工。任何设计变更,被保险人均应于14日内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及消除残骸等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扩展类(无需加费)

    20.空运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主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应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及主险条款项下予以赔偿的损失造成污染的保险财产进行清除的特别费用。

    清除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暴露于离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三)为防护受损物件的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椐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

    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清除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

    清理费用;

    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

    本保险合同对财产和灭火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责任不应超过        。

    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险合同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被保险的承包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保证期限:       个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

    (一)被保险的承包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

    (二)因受损部分完工证书签发前的建造期内的施工原因引起,在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保证期限:        个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保证期:      个月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下列项目:

    (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

    (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但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并且          %的焊缝已经X光检查,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

    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造成的费用。

    每一流体静力试验段的赔偿限额:         。

    保险期间最高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核燃料组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根椐以下条件扩展承保燃料组件的损失。

    (一)定义

    核燃料组件包括:

    1、核燃料(可裂变的,或增殖的,或化合的,或合成的原料);

    2、燃料包层;

    3、支撑结构。

    (二)承保期限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本条款承保期限自燃料组件在安装工地卸下起,至每一燃料组件置入压力反应堆的位置后止。

    若本条款承保的平均持续时间超过     个月,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请延长期限。

    (三)一旦发生损失,本条款负责赔偿扣除免赔额后的所有损失修理费用,该费用包括:

    1、从损坏的燃料组件中提取燃料,并对此检查和储存的费用;

    2、修理或重新放置燃料包层及支撑结构的费用;

    3、重新加工处理受损核燃料的费用;

    4、重新放置受损核燃料的费用;

    5、将核燃料、燃料包层及支撑结构组装成燃料组件的费用;

    6、运输和保险费用,包括为获得必要的进口和运输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任何受损燃料组件的赔偿金额都不超过该燃料组件在保额中所占的比例。

    每次事故免赔额:          。

    燃料组件的实际金额:            日期             燃料重量              (吨):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9.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椐保险人要求提供:

    (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

    (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

    (三)储存期限:          。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主险条款物质损失项下扩展承保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

    保险财产:                         ,

    保额:                ,

    上述财产必须是开工前状况良好并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由于震动、移动、减弱支撑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只赔偿保险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倒塌,对于不损伤其稳定性和危及使用人安全的表面损坏不予赔偿。

    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与工程性质或施工方法有关的可以预见的损失。

    (二)保险期间内,为预防损失或缩小损失程度而发生的费用。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2.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压力反应堆及内部物体(燃料组件及吸收器成份除外),对通常修理费用及清除污染费用不作区别,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

    压力反应堆的外部范围根据附件第         号图纸所示确定。

    燃料组件——核燃料(可裂变的,或增殖的,或化合的,或合成的原料),燃料包层及相关的支撑结构。

    吸收器成份——关闭杆、控制棒及相关的结构材料。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主险条款总责任免除(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他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4.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的代位权,但须以本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都遵守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a. 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b. 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c. 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己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d. 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合同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本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6.公共当局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不包括:

    1、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

    (1) 损失发生在本扩展生效之前;

    (2) 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3) 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

    (4)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

    2、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新的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用;

    3、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7.急救费用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急救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8.急救费用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9.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在河流、铁路路基、公路等下方水平钻探作业时遭受的损坏,在以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作为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并且在开工之前必须根据最新的技术对地质状况进行分析,并采取合适的钻探方法。

    保险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

    (一)未达到钻探目标位,偏离预定方向;

    (二)钻探泥浆的损失;

    (三)水平钻探作业区管道外部绝缘材料的损坏。

    保险金额(钻探费用+铺设管道的材料价值+钻探设备价值):            。

    每次钻探赔偿限额:               。

    免赔额: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      %,每次事故至少           。

    发生保险损失并经保险人赔偿后,上述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0.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1.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主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主险条款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2.升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在保险期内,工程合同的实际合同总价值将超过原先估计的合同总价值,则主险条款物质损失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增加,但增加部分不能超过原保险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一、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附加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二、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一)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二)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三)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二)及(三)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四)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五)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六)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椐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三、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4.试车特别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机器设备的试车,但为期不超过   (由第一次试车开始起计)。

    若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概不负责(但因机器安装时的错误除外)。

    对于部分投入使用或交接完毕的机器设备,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对于未投入使用或交接的,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期限,保险仍然有效。

    如使用二手的机器设备,保险责任从试车开始起即告终止。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5.试车特别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工程项目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本身及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6.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试车期间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直接的物质损失或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他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1。

    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2。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每次事故免赔额1:            或损失金额的       %,以高者为准。 

    每次事故免赔额2: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8.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主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使用人安全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9.保险期间自动延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保险工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内未结束,本保险合同的原保险期间将自动延长      天;同时,在扩展承保保证期的情况下,保证期相应顺延,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原保险期间结束日之前至少提前    天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0.关税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物质损失后,在重置/修理或修复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项及/或进口税,包括原来购买时被免除的税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1.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视察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他没有直接参与工程设计、建造施工、建设管理的,但经业主同意在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主险条款“第三者责任”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但上述“第三者”不包括业主及其雇员、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所有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设计人员、专业咨询人员、工程施工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2.疏散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本保险合同下承保风险,使保险财产存在进一步损失的风险或对第三方安全产生潜在威胁,而采取隔离措施发生的疏散费用以及其他类似保护性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3.免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物质损失项下的索赔如果预计金额不超过        (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此索赔无需进行查勘即予认可,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4.加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保险人应予负责的损失,本保险合同的赔偿将扩展包括:

    (1)空运、快递或特递任何零部件所产生的费用;

    (2)在进行经认可的修理过程中,为加快重置、替换或修理而支付和/或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的额外加班费用,包括星期天、节假日及夜班的加班费用。

    (3)若保险工程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额外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5.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主险条款物质损失项下的被保险财产在中国境内任意地点内的预制及加工工程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责任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6.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试车期间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7.改造、维护、修理和装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由被保险人实施,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被保险营业场所内对其建筑物、工厂、设备、装置、机器、设施或其中的结构包括在建工程进行改造、维护、修理和装修,本保险扩展承保这些改造、扩建和修理过程中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若邀请外来的承包商进行此改造、扩建和修理时,本保险合同亦扩展承保,但每一保险地址合同金额不得超过               。当合同金额超过               时,应预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保留因承保此工程合同而收取附加保费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8.停工损失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将扩展承保本工程全部或部分因为不可预期的原因停工而在停工期间因保险责任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并承担主险条款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本扩展责任所承担的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停工期间被保险人必须对工程停工部分采取积极合理的防损措施。

    二、本扩展责任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    个月的工程。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9.停工损失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    个月的工程部分,且被保险人应在停工期间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0.干扰与阻塞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部分的保障将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于妨碍、非法侵害或干扰道路、灯、空中、水中的使用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或任何原因引起干扰第三者的财产或工作或使用或价值,除非是由于工作性质不可避免的、合理的、可预见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1.渣土运输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工程建设所用物料及施工渣土、废料等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车辆爆胎等意外事故发生引起环境污染时,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恢复道路清洁等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任何惩罚性赔款以及任何超载造成的污染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2.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3.施工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相抵触,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意外事故导致污染而引发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4.污染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前提下造成环境污染而导致损失及清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条款中,安全防范意味着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对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采取了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保管措施。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5.场外修理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为了修理、检修或避免受到承保风险的威胁,而从保险合同列明场所移走的保险财产。但自其移动之日起   天内被保险人需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的书面确认后,本保险合同负责承保保险财产自移动之日起超过   天之后的风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6.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7.虫蛀鼠咬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因虫蛀、鼠咬、鸟啄导致意外事故发生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灭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8.预防措施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双方进一步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         。

    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9.第一救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聘请的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在对伤者实行抢救或实行手术时,造成对伤者(包括任何第三方、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而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上述救助行为的发生须与本保单承保的工程项目有关。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0.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在本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意外事故导致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1.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在本保险期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2.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电气设备在安装和调试等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3.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新测试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4.赔偿被保险人董事和经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业主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间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但不包括其使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辆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5.工程监理人责任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因本工程监理单位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意外事故并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6.文物保护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因为施工遭遇地下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行为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7.重大过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起的本保单明细表中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费用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8.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发生本保险承保的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以保护和恢复保险财产或其部分,而不损害其保险权益;同时,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采取恢复、抢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的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限制类

    79.地震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0.洪水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洪水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1.风暴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由于风速达到或超过(蒲福)8级(平均风速超过62千米/小时)的风暴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2.工棚、库房特别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落址在工地内高于最近20年记载中最高水位的地方,并且每一个库房、工棚间隔   米,或由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直接或间接造成工棚、库房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双方同意,保险人被保险人工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每一独立的库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3.工棚、库房特别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落址在工地内高于最近20年记载中最高水位的地方,并且每一个库房、工棚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暴风、台风或暴雨所造成工棚、库房本身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该实际损失按受损工棚、库房的实际价值扣除折旧后计算。

    双方进一步明确:

    (1)工棚、库房的使用年限按两年半计算,年折旧率为40%,并从工棚、库房建造之日开始计算;

    (2)工棚、库房使用不足六个月发生损失,折旧率为20%;

    (3)工棚、库房使用满六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按折旧率40%计算;

    (4)工棚、库房使用满十二个月但不足十八个月,按折旧率60%计算;

    (5)工棚、库房使用满十八个月但不足二十四个月并且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折旧率80%计算;

    (6)工棚、库房使用满二十四个月但不足三十个月并且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折旧率85%计算;

    (7)自工棚、库房建造之日起满两年半,则保险人不再对工棚负任何保险责任。

    (8)若在本保险合同起保两年半内使用工棚的施工单位撤离工地,或者使用工棚的施工单位所建造的工程项目已经完工或交付使用或者工棚已废弃,则保险人对工棚不再负任何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必须注意工棚的防火安全,并作好防火措施,在暴风或台风来临之前必须对工棚进行加固,做好一切防护工作,是本条款成立的先决条件。但保险人不承担由毛竹结构、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石棉瓦楞板、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办公房和库房等,以及对存放在上述结构内保险财产等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发生损失赔偿后本累计赔偿限额相应递减,不再恢复。赔款累计达到累计赔偿限额后保险人不再对工棚、库房承担保险责任。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每一独立库房、工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4.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期间直接或间接造成农作物、森林以及养殖类的损失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5.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在建造过程中,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三)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

    (四)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设备发生的费用;

    (五)基础不实造成地陷引起的损失;

    (六)裂缝和渗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6.钻井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钻井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自涌水流;

    (五)火灾、爆炸;

    (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保险人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含材料)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特别除外条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他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7.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下列各项要求均得以满足时才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工地上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数量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需设材料仓库、则库存物应分置若干库存点,每一库存点的材料价值不得超过                  (金额)。每个库存点必须至少间隔     米,或由防火墙分隔;所有易燃物(例如不适合混凝土浇筑的模板材料、枯枝落叶层等),尤其是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地远离正在进行建筑、安装的财产或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过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五)试车开始时,所有为设备运行而设计的消防设施必须安装就绪并能使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8.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条件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一)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该免赔额也适用于因火灾及爆炸引起的损失;

    (二)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催化剂的损失(除非经其他附加条款承保);

    2.由于任何管道过热或断裂引起的重整装置的损失;

    3.由于放热反应引起过热或断裂并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

    4.由于故意未按技术规范操作,或切断安全装置引起的机器设备的损失;

    本条款对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任何第三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9.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条件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一)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该免赔额也适用于因火灾及爆炸引起的损失;

    (二)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催化剂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主险合同予以赔偿的机器设备的损失造成的;

    2.由于任何管道过热或断裂引起的重整装置的损失;

    3.由于放热反应引起过热或断裂并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

    4.由于故意未按技术规范操作,或切断安全装置引起的机器设备的损失;

    本条款对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任何第三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0.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但对滑坡造成工程地区重新开挖的费用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斜坡腐蚀的修补费用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1.洪水特约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暴雨、洪水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和责任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这种必要的安全措施是指依据气象部门统计资料,充分估计到保险工程地点10年来以及整个保险有效期内的暴雨、洪水情况及所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

    若被保险人未能从水道中清除障碍物(如沙石、树木等)以保持水流畅通,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2.洪水特约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暴雨、洪水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和责任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这种必要的安全措施是指依据气象部门统计资料,充分估计到保险工程地点10年来以及整个保险有效期内的暴雨、洪水情况及所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

    若被保险人未能在洪水、暴雨来临前从水道中、涵洞中清除障碍物(如沙石、泥土、树木以及水道中的临时道路等)以保持水流畅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若洪水、暴雨造成工程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3.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表,包括其他书面材料及技术资料,上述资料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已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的时间进度偏差期限,保险人对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偏差超过以下列明的期限所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时间进度偏差             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4.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超过图纸规定的开挖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回填费用;

    (三)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四)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

    (五)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设备发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5.旧设备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的旧设备的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可归因于该设备在本次安装之前的运行;

    (二)可归因于该设备的拆卸(若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该拆卸工程);

    (三)任何非金属部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6.沉箱基床施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沉箱基床超爆、欠爆、整平不到位,以及沉箱安放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和规范标准,或沉箱安放时挫坏基床均不属意外事故,由此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在本保险合同下不予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7.船舶碰撞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船舶(包括施工船舶)的碰撞或船舶缆绳影响,而造成被保险工程的损失,在本保险合同下不予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8.打桩及挡土墙责任免除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以下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以下原因更换、矫正桩柱或挡土墙:

    1、在施工中错误放置、错误连接或挤压;

    2、在打桩或抽取过程中丢失、放弃或损坏;

    3、打桩设备或套筒的故障或损坏导致阻塞;

    (二)修复断开或分离的板桩;

    (三)修复任何物质的渗漏或渗透;

    (四)填充空隙或更换消耗掉的膨润土;

    (五)由于桩基或地基工程不能通过负载测试或其他未达到设计承载能力;

    (六)修复侧立面或结构。

    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证明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举证之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9.堤坝抛石施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由于潮汐、水流和堤坝沉降等原因(洪水和滑坡除外)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在本保险合同下不予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0.地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保险合同附加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相抵触,其约定以本条款为准:

    1、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 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 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 排水费用;

    (4) 工程变更、增加、改进和改良的费用;

    (5) 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6) 排水系统发生故障或设备冻结引起的,若使用备用设备可以避免的损失;

    (7) 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

    2、 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 保险人在支付任何赔款前,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代表提供按照下述第4条记录的调查程序的数据,以表明被保险人已履行了本保险合同下的相关规定。

    4、 被保险人应完整记录根据国家规范进行的所有调查程序,并妥善保存相关调查结果。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的指定代表提供所有调查程序的结果以供审核。

    5、 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理赔基础条款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 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 赔付不超过隧道塌方部分原始造价的    %(包括清残费用和施救费用);

    (3) 无论损失发生在一个或多个开挖工作面,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的最高赔偿责任 米。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1.非规范施工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由于本工程承包商:1)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2)对于洪水、暴雨、台风和冬季冻灾未制定合理的、必要的施工防护防损措施和预案,或者施工中未按制定的措施或预案执行;3)违章作业,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不予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2.工程施工防灾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遵守下列条款:

    (1)遇有发布台风警报或因暴雨河水上涨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将可转移的材料或机具设备移至适当的安全地区,并对于已完成或正施工中的工程及无法搬移的设备予以加强固定,将易为水流冲失的木料以钢丝固定于已完成的基础或其他结构或重物以防流失。

    (2)所有本工程的仓库、工房、办公处所、木工厂、预制场等均应设于堤内(即河床外)(或高于发生频率为二十年一遇水位以上的高地)。任何易因水受损毁的材料均应设置于防水设备良好的仓库内,应加垫置物,并盖以防水塑胶布以防潮湿或雨水侵湿。至于因施工关系必须置于堤外的钢筋加工场、铸梁场等亦应尽量择高地,所选择的高地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发生频率为十年一次的水位的地区以防洪水冲击。

    (3)因施工关系必须置于堤外(或低于发生频率为二十年一次水位以上高地)的钢筋、水泥、模板、支撑物料、竹子及其他材料设备均应照实际工作进度的需要移入堤外,并概以十天用量为限。

    (4)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项目发生损毁灭失必须予以拆除清理或为水流所载沙粒、卵石、块石、滚石、沉泥、杂草、滚木及其他悬浮物淤盖必须予以清除者,一律不予赔偿,惟有设计内的挖土(或回填方)则不在此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3.工地内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下列要求后,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1)工地上应按消防部门制定的有关防火规范配置消防器材以供随时使用;功能完善的消防水龙必须安装至最高施工层的下一层并用临时端盖密封;

    (2)定期检查水龙带和便携式灭火器,每周至少两次;

    (3)拆除模板后,应立即根据消防技术规范设立消防分割墙;在安装工程开始前,应尽快暂时关闭升降梯井、施工通道及其他开口;

    (4)废弃材料必须定期清除,安装楼层每天工作完毕后必须清扫易燃废弃物;

    (5)所有从事下列明火或高温作业的承包商必须实施工作许可证制度:

    a.研磨、切割和焊接作业;

    b.使用喷灯、焊炬;

    c.使用高温沥青;

    d.其他明火操作。

    明火作业必须至少有一名受过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情况下方能进行。

    明火作业结束后一小时内必须对该作业区进行检查。

    (6)建筑安装材料必须分隔储存,每一储存点的材料库存不得超过     ,且各储存点之间至少要有50米间隔或用防火墙隔离。

    所有易燃物品特别是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规范要求。

    (7)指定一名现场安全协调员。

    现场安装可靠的火警系统,如有可能应与最近的消防队建立直接的通讯联系;制定防火规章和现场消防预案并定期更新;承包商的员工要进行灭火培训,每周进行消防训练;向最近的消防队提供现场情况并始终保持工地内消防通道畅通。

    (8)现场必须用围墙封闭。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4.滑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工程出现滑坡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仅负责赔偿由于地震、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起路基边坡滑坡造成被保险的工程护坡和路基工程标的的直接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并以下列条件为限:

    (1)对于滑坡后由于更改设计而产生的设计及施工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工艺技术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被保险人应事先自费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预防措施;

    (3)保险人对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予以补偿,每次事故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但对超过设计红线外的该部分的滑坡清除费用以总清除费用的10%为限。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5.涉水工程施工进度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本保险工程的合拢和渡汛工程结构施工内容,必须按拟定的施工进度表实施和完成,并在汛期前必须达到渡汛断面结构,否则由于工期延误,未完成拟定的工程内容,或者在汛期前未达到渡汛断面结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6.疏浚施工回淤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本工程航道疏浚后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航道回淤均不属于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下不予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7.台风特别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台风损失是指当地气象部门实测风速大于24.5m/s的强热带风暴或台风产生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计瞬时风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直接引起被保险工程的损失予以赔偿。

    保险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台建议;被保险人在台风季节获悉或应获悉可能造成本工程损失和影响的预报和信息后,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施工规范要求的防台、抗台预案措施对在建工程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进行加固防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必须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指依据气象部门的统计资料,充分考虑并估计到保险工程地点10年以来以及整个保险期间内的强热带风暴、台风情况所应采取的合理防范措施。

    被保险人对强热带风暴、台风的影响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引起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和损失扩大,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8.文物艺术品保护建筑等类似物品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任何文物、古迹、金银、珠宝、玉器、古玩、古书、古画、艺术品和其他珍贵财物、历史遗留物、历史建筑物及其复制品或类似物品的损失;本保险合同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基本恢复原有外观形状为目的,采用现有的普通材质,以及目前的通常工艺进行修理的费用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9.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下的财产损失指财产实质性的物质损失。财产实质性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对数据或软件的损坏,特别是数据的有害变化,由于删除造成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坏,对原始结构的阻断或破坏。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予赔偿:

    (1)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破坏,特别是数据的有害变化,由于删除造成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失或破坏,原始结构的阻断或破坏,以及由于这类损失或破坏造成任何营业中断损失。但本条款对因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破坏直接造成的财产的实质性物质损失予以赔偿。

    (2)由于数据、软硬件或计算机程序功能、有效性、使用范围或转换的损坏引起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营业中断。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0.养殖业及资源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由于本工程施工或出险所造成的附近农业、养殖业或各种资源的损失,在本保险合同下不予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1.战争及恐怖活动除外条款

    虽然和本主险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有抵触,本条款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或和下列相关因素造成的损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不论损失是同时造成或在任何次序下由其他原因或事件造成: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内部骚乱,承担部分或等同于军队或篡权行为;

    (2)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条款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一种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的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和/或采取威胁方式。

    (3)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非法的,怀有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任性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人而实施,由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非直接的方法),或由使用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他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使工作的价值降低,财产的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他损失,无论什么或者不管如何造成的,均作为由此带来的后果。

    本条款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或和上述(1)和(2)相关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承保人声明,对于任何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因为本责任免除而不予承担,相反的的举证应该在被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2.2000年问题责任免除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 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3.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改变施工方法或地质条件不可预见的变化或地质障碍所增加的费用;

    (二)为改善或稳定地质条件,或封闭入水口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但为修复受损保险财产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不在此限;

    (三)清除挖掘物,或者清除超挖物及由此产生的回填费用;

    (四)排水费用,但为修复受损保险财产所必须采取的排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不在此限;

    (五)使用备用设施本可以避免的排水系统损坏;

    (六)放弃或恢复隧道挖掘设备;

    (七)为挖掘进行支撑或加固地面所需的膨润土等任何媒介物。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应赔偿金额以将保险财产恢复至受损前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费用为限,但不超过损失发生区域原挖掘费用的百分之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4.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直接或间接由于水平钻探造成的损失;

    ——水平作业区内管道自身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5.沉降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地基、道路、桥梁由于下列沉降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未进行足够的加固或改良所引起的沉降;

    (二)可预见的沉降;

    (三)与所用的材料或施工方法有关的沉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6.被保险人保证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同意严格按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管理和作业。否则保险人对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7.预防降雨、洪水等安全措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当保险工程在设计中已考虑并在建设中已采用了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对工程因降雨、洪水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所在地点采取能够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降雨、洪水的措施。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清除工地内沟渠中(无论是否有水)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8.水工风险特别条款

    本条款是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组成部分。

    (一)责任免除:

    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船坞、堤岸、码头等类似物体的下沉或下陷造成的损失;

    (2)江河/海洋的正常活动;

    (3)超过100米的未完工的、无防护的防浪堤、海堤、码头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的损失;

    (4)由于土地侵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疏浚和再疏浚;

    (6)填充物的损失;

    (7)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桩基或挡土墙的修复及矫正费用:

    a.施工过程中发生错位、移动或卡住,

    b.在打桩或拔桩过程中丢失、抛弃或损坏,

    c.因打桩设备或模板卡住受损而导致的损失。

    (8)分离的打桩板的矫正;

    (9)原材料的渗漏或渗透引起的矫正;

    (10)由于桩基未通过承载力测试或者未达到设计的承载能力而引起的费用;

    (11)恢复至原设计形状或者尺寸;

    (12)沉箱、驳船等浮动设备及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13)由于使用及复位离岸的备用设备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14)牵引线、锚、链和浮标、浮筒的损失;

    (15)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失;

    (16)海事责任。

    (二)定义:

    正常海洋运动是指不超过蒲福标准8级的风力引起的水流运动,或根据统计数据不超过20年一遇的潮汐、海流或波浪。

    (三)保证: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

    1、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从当地气象部门接受天气信息且与当地气象部门保持联系以确认在12小时内发现即将来临的风暴;

    2、确保公共航行通道距离工地现场最少 200 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9.海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在发生蒲氏八级以下风暴、暴风时,任何海洋常态行为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2)疏浚或重新疏浚的费用以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四、规范类

    120.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于施工结束后,或任何施工中断时,都将施工用机具放置在最近20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施工用机具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1.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建筑材料不超过   天的用量,并将超过此量的材料放置在最近   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建筑材料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2.第一受益人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           为本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将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的赔款先支付给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3.第一受益人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                为本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将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数额超过           的赔款先支付给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4.铺设供水管、污水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作业井、沟、水管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无论是部分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保险人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一)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

    (二)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防止水、淤泥等渗透;

    (三)一旦压力测试结束,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

    每次开挖长度:               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5.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6.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险合同或附加条款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7.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分开挖时遭受暴风雨、雨水、洪水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腐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但每次开挖长度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公里数。

    被保险人应保证管口处备有应急的封堵设备,并在任何停工期间诸如夜晚、假日等,封堵可能受到洪水侵害的管口。

    每次开挖长度                公里。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8.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险合同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按照保险责任范围内已确定损失金额的        %预付赔款。但该先行预付赔款须于理算完成后,从应付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9.分期付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           期缴付:

    分期数   缴付保险费金额          缴付日期

    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

    若投保人未按上述缴付日期缴付规定的保险费,从应付日起至实际缴付日止的期限内,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款数额超过投保人已缴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款中扣除投保人尚未缴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0.分段开挖施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被保险工程完工与否,在分段填筑、开挖、阶梯状开挖、明沟、管道施工中引起被保险财产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责任,只有当开挖不超过下列规定的长度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每次事故的赔偿仅限于受损段的修复费用。

    每次分段开挖最长不超过       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1.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如果附加条款扩展该责任)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前两次损失赔付     %

    第三次损失赔付     %

    第四次损失赔付     %

    第五次损失赔付     %

    超过五次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2.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能证明工程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建筑物结构均已符合有关当局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3.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4.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

    若本保险条款项下第一部分“物质损失”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  %,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

    如本保险条款项下第一部分“物质损失”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  %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5.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投保人、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6.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对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造成的损失,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应按规范设计,具备相应的设计等级。同时施工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修建完善的防洪排涝设施,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自负费用采取一切合理的防护措施,做好维修保养。

    (2)对于无设计等级的临时便道、便桥,本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具备相应设计等级的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本保险合同赔偿仅以受损线段的原工程造价的     %为限。

    (4)待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期结束后的站后配套期,以及其后的试运营期,保险人将不再负责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的保险责任。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7.地质灾害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工程因地崩、山崩、滑坡、隧道坍塌、涌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地质性灾害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但保险人不承担:

    (1)为整治地质报告中已确定的地质灾害而必须投入的防护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结构等与地质报告有差异而更改设计所产生的设计及施工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8.恶意破坏特别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9.恶意破坏特别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扩展承保因第三方的恶意破坏、妨碍、非法侵害、干扰或阻挠施工行为所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第三者责任而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除非上述损失发生是由于施工性质不可避免的、合理的、可预见的(但被保险人按照相应施工规范采取合理的、必要的防范措施后失效者除外)。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0.恶意破坏特别条款C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1.工程变更告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工期调整),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技术、经济资料,保险人对于可能影响风险性质和状况的实质性变更有权酌情调整保险合同条件或解除合同。

    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调整是指涉及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重大调整,或指对工程造价、工期有较大影响的变更。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2.临时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其他规定以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条件及其附加条款为准的同时,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工程建设中所包括的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1)对于临时设施建造中按实际价值计算的部分标的,按原有价值赔偿。但临时设施直接损失以工程施工中标合同工程量总汇中相应章节的工程量清单明细表所对应的各细目金额为限;

    (2)对于临时设施建造中使用的周转材料和机具部分标的,按临时设施建造过程中该部分内容摊销进入临时设施的费用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高不超过原值的50%;

    (3)对于任何价值低于RMB1,000的低值易耗品,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罩棚(罩棚包括用芦苇、稻草、竹蓬、油毛毡、纸板、塑料布等材料为屋顶或外墙的简陋临时建筑物)以及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风、霜、严寒、雨、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临时设施为工程合同明细清单所列明的临时设施项目。工程合同明细清单中未列明的临时设施不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3.碰撞事故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下述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论碰撞标的物的部位,也不论此时水下地形有无冲刷或淤积变化均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

    (1)因承包商施工船舶主机失灵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承包商非机动船舶在抛锚、起锚、作业、拖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双方进一步明确,因外来船舶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国家有关航道或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职责,同时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一切权利。被保险人在向责任方提起诉讼后方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人承担以上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做好以下工作:

    (1)各种船舶的适航能力、拖带能力、非机动船舶的抛锚定位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2)除航道部门已调整的航道航标外,在危险区域仍应设置明显标志,严格按照港监部门的要求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安全。

    (3)所有在建和已建水上建筑物均应按规范要求在夜间挂红色警示灯。

    (4)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巡航船舶进行安全防护,并执行昼夜巡逻制度。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4.保险合同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     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日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合同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5.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6.指定理算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        时,保险人同意委请以下列明的公估行进行理算。

    公估行: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7.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合同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出险前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 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合同承保,但该保险合同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8.桩基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桩基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1)地震、海啸;

    (2)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3)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

    (4)地质原因、设计范围以外原因引起的桩基事故;

    (5)非施工方法错误、原材料缺陷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桩折断、报废等。

    但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条件为限:

    (1)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洪水灾害以该桥梁工程洪水设计年限水位为限。

    (2)保险人的赔偿以上述风险出现时正在施工中已发生的桩基工程费用(含材料)为限。对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导致桩报废而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出保险标的10%的额外修复费用(在不提高技术标准,不扩大工程规模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赔偿;

    (3)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桩基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要求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且施工承包商应恪尽职守地对施工中常见的桩基工程问题,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防护措施与处理方法。在岩溶地质条件下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并由岩土工程师验孔槽。

    (4)施工承包商在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下步工序,施工方擅自作为引发事故导致正在施工的桩基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但对由该事故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保险人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5)被保险人应承担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条款特别除外条件:

    (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桩机及桩机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机状态而进行修正、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2)设计错误或地质勘探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包括桩的折断、弯曲、卡桩等);

    (3)因地质、水文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

    (4)桩基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承载力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施工过程中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6)非自然灾害及非意外事故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

    (7)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8)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吊锤脱落;

    (9)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9.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投保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0.盗窃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1.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2.币种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款币种应与交付保险费的币种相一致。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3.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有任何欺诈行为、进行错误陈述,或采取欺诈手段或方式以图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保险人对其虚假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一个被保险人违反本保单约定的义务,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但是,当其他被保险人获知违约行为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保险人依照合同拒绝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4.试车特别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试车和启动指每台设备通过通电或者锅炉第一次点火进行运行测试或负载测试。

    以上试车和启动不包括任何水压、气压、电气、机械测试或其他检测。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 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5.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为抗辩、保护或追讨保险财产而依法必须进行的诉讼,不应影响本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样,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追偿、保护或保存保险财产而采取的行动也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受损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利。

    由此产生的费用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各自利益的比例分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6.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临时通道所遭受的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或损毁,但该项损失或损毁发生只有在该通道完工前或为承包商按其意图所使用之前,两种情况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7.弃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任何原因放弃竖井而导致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毁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8.不予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被保险人未知情况下的财产占用性质的变更或风险增加,不影响本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被保险人在得知该变更后,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付相应保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9.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后,如果进行被保险财产的修理,该修理必须能够满足行业要求的质量标准、及相关的法规要求,但不低于原合同标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0.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用于本项目某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该材料和设备是由业主提供给承包商而需应用到工程中去的。但应保证设备或材料的价值包含在总的保险金额中。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1.赔偿基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依据出险后以恢复受损标的之设计功能为基本赔偿原则,以修理、重置、替换或修复受损毁标的的全部费用为赔偿标准,即使此费用可能会不同于最初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但以最初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的   %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2.“岩爆”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超前地质勘探预报和有效的防止岩爆的措施,仍未能阻止岩爆的发生而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和为了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施救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3.“暗河”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地勘报告中未定量描述的暗河而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为了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施救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设计变更的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4.“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已采取了合理的超前地质勘察预报和有效的防止涌水(泥)、突水(泥)的措施,并采取了合理的施工方法,也投入了足够的备用设备,但未能阻止涌水(泥)、突水(泥) 的发生而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和为了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施救措施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均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5.“地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保险人将负责在未超过地勘报告预报的温度,所导致的混凝土施工受到影响,造成永久结构以及临时支护的损失和为了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施救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6.岩溶洞穴路基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岩溶洞穴路段的路基施工中发生的下列损失负责赔偿:

    突发性的岩溶洞穴路段发生轴线方向连续100M以内的路基下陷造成的损失后,为修复该路基所发生的费用。

    当以上路基下陷长度超过100M时,最大赔付额按折合成100M路段的损失量进行赔付。

    每次地陷的最高赔偿额为RMB     万元,单项免赔额为损失全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7.“围岩和衬砌的变形与破坏”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在遇不良地质条件(如优势裂隙面的不利组合、风化卸荷带、围岩破碎、断层等)时,如果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采取了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支护措施,并对围岩和衬砌进行了监测,仍不能阻止“围岩和衬砌的变形与破坏”的发生,对此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为了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施救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第三者财产、人身伤亡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8.指定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        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保险人应将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的赔款支付给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9.保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承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保险顾问以书面或口头行使所提供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信息仅能用于保险人的核保和再保安排,而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许可,保险人不得将保密信息及本保险合同内容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0.货币价值波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本保险合同中的投保金额采取什么币种,保险人同意此保险合同下的赔款不应受损失发生时和保险合同起保日申报的货币价值变化或波动的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1.保护现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被保险人义务中现场保护义务条款变更如下:

    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应尽可能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如因抢险、施救或公共当局要求等原因无法保留现场,则应提供现场照片、人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情况的证据。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2.保险合同不可撤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日比例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不可注销本保险合同,除非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3.自动恢复保额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明列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4.自动恢复保额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的有效索赔,如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相反的书面声明,则因损失而减少的赔偿限额将自动恢复。赔偿金额和免赔额之和大于等于     时,被保险人须按照原定费率补交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损失金额部分的日比例附加保险费;低于该金额时,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5.滑坡和塌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的营业场所发生山泥倾泻或地陷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但不包括:

    一、下列意外事故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1)山坡侵蚀;

    (2)地面隆起;

    (3)工程完工五年内结构下沉或地基陷落;

    二、清除山泥倾泻或地陷的残骸、或山泥倾泻或地陷后清理现场的费用,除非经特别承保;

    三、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或原材料缺陷直接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任何形式的后果损失和间接损失。

    但是,

    一、被保险人应保证被保险财产处于良好的维护中,并克尽职责防止所保风险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1)在被保险财产的地下、周围或附近开始任何挖掘工作。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变更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2)任何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影响到现场的任何部分(不论是否涉及被保险财产),或影响到其周围环境。

    本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条款为准。

     

     

    176.违反保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或保证应单独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风险。因此

    (1)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非故意的疏忽、错误或遗漏造成对这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合同的效力;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某一项条件或保证的法律后果仅涉及保险合同中与该违反条件或保证有关的内容,而不影响本保险合同有关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条款为准。

     

     

    177.汇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保险明细表的列明金额采用何种币种,汇率的换算以损失发生当日的外汇牌价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8.保险双方不得单方中止/终止合同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双方遵守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中止或终止保单。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9.隐瞒、欺诈条款

    如果本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有意或故意隐瞒或谎报有关本保险或保险标的状况的事实、实际情况,或者进行任何有关该保险和保险标的欺诈、试图欺诈、或被保险人违背诚信原则,无论上述行为发生在损失前或是在损失后,本保险对相关被保险人均将无效。但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上述行为将不损害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利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0.批单效力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要求,本保险项下的任何批单替换本保单项下之相应内容,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责任以批单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双方同意本保单中的诸如各种条款/保单段落和任何批单的标题仅是为了措词方便,而非某种限制或影响本保单相关部分的规定。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