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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条款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必须入住重病监护病房,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实际的、必要合理的入住天数计算给付意外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天数最长三十天,每个保险期间累计给付最长六十天。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病监护病房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殴斗、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6.  被保险人醉酒;

    7.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1.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14.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疗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或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

    1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住院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3.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4.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7.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  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

    9.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非本条款定义的医生签署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所对应的入住重病监护病房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应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受益人

    第四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意外重症监护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便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意外重症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4、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其它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

    5、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保险金请求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三)如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料。

    (四)境外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一款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附加条款效力中止或终止

    第七条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中止或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其它条款的适用

    第八条 本附加条款的未约定事项,均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释义

    1.  受益人

    指在本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

    2.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  保险事故

    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导致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事故。

    5.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已缴纳保险费-已承保日数应缴纳保险费)×(1-25%)

    6.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  潜 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8.  攀 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活动。

    9.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 特 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2. 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3. 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指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或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情形。

    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5. 醉酒

    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80毫克即为醉酒。

    16. 高危工种和职业

    采矿、采石、采砂石业、油矿开采业、钻井业及有关勘探,坑道内、外作业,钢铁业、金属冶炼和处理业,化学原料、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制造业,易燃易爆品运输业,海上、港口作业,桥梁、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造修船业工人,航空执勤人员(含飞行驾驶员及空勤人员) ,建筑业,铁路铺设、高空作业、高楼外部烟囱清洁工人、室外安装装潢人员,装卸工人,营运货车司机,海水浴场,特种营业(如舞厅),森林砍伐业工人,武打、特技、杂技、演员、驯兽人员,从事散打拳击等创伤性竞技运动员、战地记者、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管道架设工人,潜水人员,海水浴场救生员,爆破人员,炸药业、烟花爆竹业工人,防暴警察、特警、刑警,近海、远洋渔业船员。

    17. 入住重病监护病房

    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须入住认可的医疗机构之重病监护病房进行治疗,正式办理入住手续且连续住院十二小时以上。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