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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预定的航班延误时,保险人按照航班延误的连续时间段在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内对应的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
1.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4小时之内(不含4小时)同一机场内无其它航班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2.航空公司因超额定位致使被保险人无法登上其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自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4小时之内(不含4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航班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3.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4小时之内(不含4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航班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4.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拟搭乘的航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迟4个小时以上(含4小时)起飞。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延误,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2. 被保险人非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民航航班;
3. 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4. 被保险人搭乘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或倒闭;
5. 被保险人主动放弃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在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4小时内出发的同一机场内其它航班;
6.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隐瞒、欺诈行为或非法行为;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 由于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附加航班延误保险金额可以不同。
二、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两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航班延误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航班延误事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除主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四、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航班延误保险金的申请
索赔申请人凭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
5、航空公司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航班延误原因、航班延误时间及航空公司在同一机场安排的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航班的编号及时间;
6、延误航班飞机票;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境外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一款、二款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个人出具的索赔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第七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
2. 主险合同解除、终止效力或期满;
3. 本附加条款因其他条款或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自始无效。
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九条 释义
1.航班:包含定期班机、加班机或包机。前项「定期班机」是指领有航空器营运及注册国相关单位核准其经营航空交通运输业务之证明、执照或相关许可航空公司,依据其出版之航行于固定机场间之时刻表及价目表,提供旅客服务之班机;「加班机或包机」是指非航空公司时刻表及价目表上记载之航班,但仅限由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承租之包机,用以招揽不特定团员报名參加,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行驶于固定航线之商用客机的定期包机及既有航线之加班机。但该包机及加班机排除政府包机及公民营企业或私人包机。
2.航班延误时间:指自本条款第二条所列各项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至被保险人被安排搭乘另一航班的指定起飞时间或恢复预定的行程时间止,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3.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海啸;
4.已定妥座位: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手续定座,并在承运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为旅客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旅客未在承运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未经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记录认可的,均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