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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机械保险附加险条款

    整机盗抢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整机被盗抢发生的下列损失,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证实,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自盗抢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部分损失及合理的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他人欺诈、欺骗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或承租人同时失踪;

    (三)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致使保险标的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扣押;

    (四)被保险人因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恶意破坏等导致保险标的被抢劫、抢夺而发生的损失;

    (五)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抢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六)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在场(厂)区内或工地内的位移或损失。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造成任何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第三者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承诺或给付追寻保险标的的任何费用;

    (三)放置于保险标的内的衣物、用具、工具及娱乐用品等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免赔率

        第五条  本附加险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六条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原始发票或全套钥匙,每少一项增加5%的免赔率。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材料。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原始发票、全套钥匙、事故发生地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破及未查明下落的失窃证明等。

    第八条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标的找回,应将该保险标的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归还相应的赔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索赔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五)任何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

    (六)使用保险标的时造成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空中设施的损坏及由此而引发的其他任何赔偿责任;

    (七)保险标的在道路上行驶时(保险标的在道路上施工时除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标的吊装货物的损失及吊装货物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50%。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0%。

     

    第三者责任险扩展吊装货物损失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在吊装货物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吊装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标的在吊装货物的过程中,因吊装货物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50%。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0%。

     

    第三者责任险扩展地下设施条款

    被保险人使用保险标的时造成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一)对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扣除10000元的免赔额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二)对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扣除5000元的免赔额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本身的修理费用,任何其他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赔偿。

    临时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为到达施工地点而进行的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四)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运输过程中的盗窃和提货不着的损失;

    (二)承运人不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

    (三)运输工具超载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操作人员伤亡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允许的有资格的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抢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没有合格的操作证书;

    (二)操作人员在未操作保险标的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操作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四)任何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赔偿限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地下施工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山洞、坑道、隧道内使用时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保险标的本身的修理费用,且扣除10000元绝对免赔额或损失金额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

     

    玻璃单独破碎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二条  被保险设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灯具、镜玻璃破碎;

    (二)玻璃与设备同时遭受损失;

    (三)安装、维修设备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