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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二部分 附加险

    下列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盗抢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等)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赔偿处理

    第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第五条 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第七条 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凡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毁损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 保管不慎所致;

    (三) 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2000元、首饰8000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六)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八)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赔偿处理

    第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第五条 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本公司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