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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意外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较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残疾及其康复与治疗;

        (八)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九)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在扣除所交保险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释义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三)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四)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五)军事行动:是指国家和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六)暴动: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七)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

    一

    级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100%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级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词义完全丧失的(注2)

    7

    咀嚼、吞咽机能词义完全丧失的(注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第

    二

    级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二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75%

    10

    十手指缺失的(注6)

    第

    三

    级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50%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9)

    第

    四

    级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五

    级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0%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安全20%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第

    六

    级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的

    15%

    31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2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七

    级

    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七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34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人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