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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主险合同(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规定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下表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每次实际住院天数

    每次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不超过免赔天数

    0

    超过免赔天数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日标准×{min〔(累计给付天数-累计已给付天数),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

    其中,min〔(累计给付天数-已给付天数),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是指取(累计给付天数-累计已给付天数)、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中数值最小者。免赔天数、每次事故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天的,视为一次住院给付医疗津贴保险金。

    第三条      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治疗疾病、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安装假眼、假肢或天生畸形矫治和整容手术;

    (五)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四条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日标准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及病历;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