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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主险合同(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主险确定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约定倍数给付对应保险金。

    投保人可对不同交通工具约定不同的给付倍数,经保险人同意后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违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意外。

    释义

    (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已向行政机关登记并获得经营许可、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轮船、汽车及火车(包括地铁及其他轨道交通工具)。

    (二)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