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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保险条款

     

    条款清单

    编号

    条款名称

    1.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境外责任保险条款

    2.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注册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3.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错误和遗漏保险条款

    4.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违反条件保险条款

    5.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不受控制保险条款

    6.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预先支付赔款保险条款

    7.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指定公估人保险条款

    8.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时间调整保险条款(72小时)

    9.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保险条款

    10.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校际交流学生或实习生保险条款

    11.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恶劣天气保险条款

    12.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抢救优先原则保险条款(可免查勘)

    13.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异地索赔处理保险条款

    14.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保险条款

    15.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保险条款

    16.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被保险人雇员因公人身伤亡赔偿保险条款

    17.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新增学生自动纳入保险条款

    18.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小额赔款及事故免检保险条款

    19.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保密保险条款

    20.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应急预付赔款保险条款

    21.     

    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严格责任赔付保险条款

    1.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境外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出境活动中(包括港澳台地区),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其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本附加险适用事故发生地的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三、校(园)方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注册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和本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在被保险人的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校(园)方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错误和遗漏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所另外占用的场地,遭到保险人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一旦知道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违反条件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不受控制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预先支付赔款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按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    %预先支付赔款,该先行预付之赔款须于理算完成后从应赔付之金额中扣除。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指定公估人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____________时,保险人同意委请     公估行进行理算,所有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时间调整保险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人身伤害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或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被保险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校际交流学生或实习生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参与我省(市)参保学校与外地或境外的学校进行的校际交流活动或实习活动的交流学生或实习生,在本省(市)地域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恶劣天气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参保学生到达学校后,接到按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学生必须停课的通知后,参保学生因为该项停课而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伤害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抢救优先原则保险条款(可免查勘)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被保险学校及相关教职员工必须尽最大可能全力积极施救,并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对于需要进行急救、包扎、输血、转移、疏散等抢救行为的事故,被保险人可以不等待保险人现场查勘而单独进行处理,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异地索赔处理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将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的服务网络优势,在第一时间办妥委托代查勘手续,委托事故发生地保险服务机构处理并积极组织施救。若伤者需紧急抢救,应被保险学校书面要求,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及住院押金,相关垫付费用将在赔款理算时予以扣除。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台风、雷击等)造成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学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抢救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经保险人认可,一般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治疗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被保险人雇员因公人身伤亡赔偿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供职于被保险人单位的在编雇员,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时,因保护中小学生而导致本人人身伤亡者,对其按照主条款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列入该所学校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新增学生自动纳入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参保学校的注册新增学生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年度新增学生比例在  %以内的,保险人免收增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小额赔款及事故免检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将以省辖市为单位,把相当于该市当年总保费金额5%的部分留存在地方,由市级统筹,作为小额事故赔偿基金。

    当发生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小额事故,被保险人即可在通知保险公司后迅速着手进行事故处理,并在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用小额事故赔偿进行处理,并不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保险公司将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门以月为单位进行全省小额赔款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存档。被保险人相关单证也应交付保险人,当地小额赔偿基金不足时,保险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足。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保密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处理相关事故时必须保密,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媒体、公众披露事故的原因、责任、赔偿金额、包括未成年人隐私等与赔偿相关的信息。保险人必须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客观定损定责。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应急预付赔款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将根据以下条件对突发紧急事故进行赔款预付,以保证善后处理的妥善完成:

    (1)对于突发的、责任明显的重大事故,保险公司启动应急预付赔款机制,在3个工作日内按可确定损失的   %支付预付赔款;

    (2)对于突发的、在一次意外中造成单个人员死亡或受伤程度严重的且责任明显的事故,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按已确定损失金额的    %预付赔款;

    (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预付赔款方式先行垫付学生的医疗费用,预付赔款可以按照实际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赔付。

    预付赔款的最高金额以根据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赔偿金额及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基本赔偿限额为限,被保险学校应同时配合提供有关索赔文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1.校(园)方责任保险(B)附加严格责任赔付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难以认定校方责任或学校在所有环节不能举证其绝对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每次每人不超过10万元赔款,并按照完全校方责任的50%来处理,在保险期间内的累积赔偿限额为年度保费的10%。如:

    (1)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但仍在被保险校园内的;

    (2)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3)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4)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6)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7)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包括学生的自杀或自残;

    (8)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9)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0)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11)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1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知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