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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地附加福瑞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地附加福瑞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投保人所属人员,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生活的配偶、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凡已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或者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癫痫病、法定传染病、性病及因病全休、半休者不得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同主险合同。

    第四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大地附加福瑞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相应等待期为三十日。被保险人连续参加本保险或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以及等待期后与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和症状相关的疾病和症状门诊急诊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当选择适用于每一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或者次免赔额,一次门诊急诊医疗实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限额,赔付比例。年免赔额可为人民币200、500或者800元,次免赔额可为人民币0、50或者100元,一次门诊急诊医疗实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限额可为人民币300或者500元,赔付比例可为70%或者8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疾病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下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给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简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适用年免赔额的,保险人按“(各次门诊急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限额以下部分累计-该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次免赔额的,保险人按“(每次门诊急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限额以下部分-该被保险人的次免赔额)×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或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疾病从而接受相应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对相应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三)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或者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

    (四)  医疗事故;

    (五)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质的行为或者以家庭病床、挂床、压床等方式进行的治疗;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者分娩;被保险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残疾用具;

    (六)  既往症,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七)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不在此限;

    (八)  牙科疾病,但意外所致不在此限;

    (九)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投保前已有伤害的治疗和康复,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者污染。

    第八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疾病从而接受相应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的,或者下列任何情形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相应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住院治疗,非正式的病床或者挂床住院,门诊急诊观察室诊疗;

    (二)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三)  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服刑期间;

    (四)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五)  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

    (六)  已从或者应当首先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已从国家机构或者部门、公益机构、慈善机构等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

    (七)  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八)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包括须个人比例先自付部分费用;

    (九)  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生的治疗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一年,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附加保险合同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每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保险金以该次门诊急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

    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接受治疗。若因急诊未在上述医疗机构就诊,被保险人应当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伤势或者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若确需在非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保险人仅对经其同意的“在非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形承担保险责任。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当地:指签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人分支机构所在地。

    门诊急诊:指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至医疗机构院的门诊部或者急诊部接受治疗。

    一次门诊急诊:指在一日内(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科室就诊的门诊或者急诊。

    次免赔额:指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一次门诊急诊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中应当先完全由被保险人负担部分,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年免赔额:指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中应当先完全由被保险人负担部分,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指入住医疗机构的病房接受治疗,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其他非正式的病床或者挂床住院。

    等待期:自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计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发生的疾病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等待期后与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发生的疾病和症状相关的疾病和症状的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境外:指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境外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既往症:指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疾病和症状。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病毒感染或者患艾滋病。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无驾驶证驾驶或者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

    2.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无有效行驶证: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

    3.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性传播疾病: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者外源性通过性行为或者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疱疹、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许多遗传性疾病在出生时并未显现。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确定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缺陷、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可能来自于父母遗传,或者因胎儿在子宫内时受到伤害或者感染,或者因胎儿在出生时发生异常或者受到伤害。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方面的表演、运动或者其他专门活动的特殊技能。

    恐怖主义活动:指任何人或者团伙出于政治、宗教、思想意识或者类似目的,为对政府施加影响和(或者)使全体或者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恐怖主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恐怖主义活动,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或者代表某一机构、政府,或者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