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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学生财产综合保险附加休学费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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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学生财产综合保险附加休学费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鉴于被保险人已投保住宿学生财产综合保险,并已缴纳本附加险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由于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连续3个月住院治疗或疗养,造成无法继续学习,经校方同意休学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因此而承担的学费。

    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为准。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休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罢工、罢课;

    2、违法犯罪行为;

    3、自伤行为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4、学习成绩不良,按照校方学籍管理规定应当留级的。

    (二)下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疗养、看护、营养费用;

    2、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休学六个月以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休学12个月以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00元;休学12个月以上的,最高赔偿限额为8000元。

    第四条  保险费

    每人每年保险费2元。

    第五条  本条款与住宿学生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综合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