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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油气管道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管道内运输的油、气均可作为油气管道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碰撞;
(二)雷电、暴风、暴雨、冰雹、洪水、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四)高温、高压、严寒致使油气管道破裂。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赔偿,最高以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地震、海啸;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六)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八)间接损失。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的正常短少以及其自身质量不满足运输标准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管道建设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管道运行时的各项指标不符合运行指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
(三)由于第三方施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以及任何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投保时油、气的销售价或销售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期间及每次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是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标的输送管道区间内,自保险标的进入输送管道时起,至其到达目的地卸离输送管道出口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六条第五款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管道运输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如果保险事故涉及盗窃、抢劫或由恶意第三方所导致,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的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被保险人未履行赔款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进行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油气输送记录、油气入库记录、事故证明、气象部门的证明、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检验报告、鉴定书、损失清单、费用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但最高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以后,在计算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相关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开始后终止前,保险人、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