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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箭发射前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火箭发射前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保单声明

    一、被保险人

     

    附加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地址

     

    三、保险人

     

    四、受益人

    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五、保险标的

    用于执行      卫星发射任务的    运载火箭。

    六、保险期间

    本保单自被保险人所在地标准时间   年  月  日00:00起12个月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为保单规定的“风险起期”至保单规定的“风险终止”。

    七、保险金额

        元,额外费用部分的责任限额以   元为限。

    八、保险价值

            元。

    九、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针对物质损失的绝对免赔额为     元,仅适用于部分损失,不适用于全部损失。如果物质损失未达到免赔额,保险人对于额外费用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风险起期

    本保单承保的风险从运载火箭从        总装厂房出厂吊装时开始。

    十一、风险终止

    对于全部保险标的,本保单承保的风险将在下列事件中发生最早的任一事件发生时终止:

    (一)运载火箭一级发动机意向点火发生;

    (二)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者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累计赔付达到保险金额;

    (三)责任免除第四条列明的行为发生;

    (四)保险期间结束;

    (五)在本保单规定的风险起期至运载火箭意向点火止,如果因意外事故发生需要中断进场程序,或者进场后因意外事故发生需要中断测试程序,或者测试结束后由于意外事故发生需要中断加注程序,或者加注结束后由于意外事故发生需要中断发射程序:

    1、若运载火箭可留在发射基地完成再次发射前的修复和检测而不需要从发射基地运回总装厂房,不论是否发生赔款(如果发生赔款,保险金额将以扣除赔款后的金额为准,或者被保险人在按照本部分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率补交赔付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即赔付金额*费率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在补交相应附加保险费后,保单继续有效,直到本条第1-4款规定的事件中先发生者发生时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上述中断发生后70日。

    2、若运载火箭需要从发射场运回总装厂房进行修复和检测,不论是否发生赔款(如果发生赔款,保险金额将以扣除赔款后的金额为准,或者被保险人在按照本部分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率补交赔付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即赔付金额*费率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保单将继续有效,直至运载火箭在总装厂房完全卸离运送专列时保单责任暂时中止。如果为执行此次发射任务的同一枚火箭的下一次出厂吊装起运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补交相应附加保险费后,保险责任重新起期,即从火箭重新从总装厂房出厂吊装时起,直至本保单规定的风险终止发生时为止。

    十二、推迟

    如运载火箭自预定起运日起推迟起运90日以上,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不计利息地退还该保险费。保险人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30日内退还上述保险费。一旦确定新的预定起运日,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并在不迟于新确定的预定起运日30日前重新缴纳保险费。本保险单继续有效,但新确定的预定起运日应在保险期间内。

    十三、保险费: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    %计算,即   元。若发生本部分第十一条第(五)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附加保险费为保险金额的    %;若发生本部分第十一条第(五)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附加保险费为保险金额的   %。

    风险起期发生时即应视为保险人已完全拥有该保险费。如本保单在风险起期前被终止、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期间内风险起期未发生,以致承保范围未实现,则保险人在收到通知书的30日之内退还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但不计利息。

    十四、发运及发射计划

    预定起运日:  年  月  日,预定发射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保险协议

    基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保险费,依据保单声明和承保资料,并以本保单项下全部保险条款规定为准,保险人同意承担下述赔偿责任:

    一、物质损失

    在自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的期间内,如果保险标的在进行与火箭运输/卫星发射前准备有关的任何活动(包括装配、组合、测试、包装、拆装、装载、卸载、运输和仓储)过程中、以及在制造商厂房间运输和运往发射场等相关活动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误操作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物质实体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则保险人同意就全部损失向被保险人赔付受损标的保险金额,或者就部分损失补偿被保险人修复受损标的合理费用支出(包括维修费用和重新投入使用前的测试费用等, 但不包括利润附加),但保险人的累计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额外费用

    在自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的期间内,如果保险标的发生本保单项下规定的物质损失事故,本保单扩展承保为确保运载火箭适飞性而直接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额外测试费用(不论最终测试结果是否说明被测试的部件真正达到了损失标准需要替换或修理),但不包括为查找事故原因而进行试验的费用。上述费用的累计赔偿以保险金额中规定的额外费用赔偿责任限额为限。

    如果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双方事先认定的保险价值,则对于部分损失或者额外费用,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所有保单声明和承保资料构成本保险协议的一部分。

    保险人不赔偿本保单未承保的损失。

     

    第三部分 定义

    一、发射任务

    指使用      运载火箭发射    卫星的任务。

    二、运载火箭

    指为发射      卫星而指定的      运载火箭。

    三、全部损失

    指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毁或灭失,或经过双方共同聘请的专家鉴定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预算)达到或超过保险价值的75%。

    四、部分损失

    指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坏,但仍可以经过修理使运载火箭能够满足发射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五、运载火箭加注

    指从发射场现场指挥下达运载火箭推进剂加注准备指令开始,至运载火箭全部推进剂加注操作完毕为止。其加注程序为:一级燃烧剂,助推器燃烧剂,二级燃烧剂;一级氧化剂,助推器氧化剂,二级氧化剂;三级液氧,三级液氢。

    六、意外事故

    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爆炸等。

    七、意向点火

    指以发射为目的开始点火程序,以指令信号从控制台发送往运载火箭的时刻为准。

    八、发射场

    指         。

    九、发射

    指运载火箭第一级发动机的意向点火,并紧接着起飞或者发生全部损失。

    十、承保资料

    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

    十一、合同

    指被保险人与         签署的     卫星采购合同。

    十二、吊装

    指运载火箭箭体以运往发射场为目的起吊离开专用托架。

    十三、测试

    指运载火箭进入发射场之后在技术中心的测试和发射现场的测试。

     

    第四部分 保险条件

    一、声明

    被保险人一旦接受本保单,即意味着同意将保单声明和承保资料中的陈述内容作为其协议和声明内容,并承认本保单是根据保险协议和保单声明进行签发的,以及本保单体现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关于本保单的所有协议。

    二、变化

    任何代理人或其它个人占有的情报和信息均不会影响放弃或改变本保单的任何部分内容,也不能阻止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维护本保单项下的权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一旦达成协议,即可放弃或改变本保单的条款,代之以双方同意签发的批单作为本保单的一部分。

    三、损失通知/损失证明

    如果发生可能导致本保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或异常情况,被保险人应:

    (一)就该损失或异常情况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该通知应包含可鉴别被保险人的足够细节和描述损失或事故发生环境的合理资料。但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提供该通知应不迟于得到损失或事故发生消息后的30日。

    (二)尽快将经过批准的损失证明材料提供给保险人,其中包括保险人合理要求的资料。提交损失证明应不迟于损失通知日或按照本条第(一)款将异常情况通知后的180日。损失赔偿的书面要求应列明日期、时间、损失性质,以及引起本保单项下索赔发生的可能损失原因。根据本部分第十六条(获取技术信息)规定,保险人有权获取技术信息。损失证明应由        签署。

    (三)除非被保险人在本条第(一)款异常情况通知后的180日内提供损失证明,否则该项索赔在本保单项下不予承认。

    四、索赔

    在接到上述损失证明后30日内,保险人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接受或拒绝该损失证明,或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更加详细的损失证明。在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根据本部分第三条第(二)款提供的损失证明后,应在60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本保单项下的赔款。索赔不应被不合理地拒绝或不正当地延误。

    五、克尽职责

    被保险人应一直如同风险未投保一样地克尽职责,以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本保单项下的损失发生。

    六、欺诈或虚报

    如果被保险人有意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隐瞒或虚报任何有关本保单或本保单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或情况,则本保单无效。如被保险人在有关本保单的问题上欺诈或试图欺诈保险人,不论这种欺诈发生在损失前还是损失后,本保单均无效。

    七、代位求偿

    就本保单项下的赔付而言,被保险人应将对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追偿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签署和提交文书、文件以及完成其它必要的工作以维护该项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应做任何损害该项权利的事情。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合作,并应保险人要求协助追偿、证据收集、证人出庭及诉讼,因保险人的上述要求而产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果保单开始生效前,被保险人即已书面放弃追偿权利并已告知保险人,则保险人不应向下列各方行主张追偿的权利:

    (一)合同中注明的任何签约方,他们的联营公司、承包商、和各层的分包商、供应商、及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商、以及他们的顾问及受托人;

    (二)保险期间开始前,被保险人就已书面同意放弃追偿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此种权利的放弃不应影响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其它追偿权利。保险公司同意不向被保险人的任何母公司、股东、子公司行使追偿权。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开始后,如未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再放弃任何追偿权。但该书面同意,如无合理理由不可撤回。

    八、仲裁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间产生的本保险项下的所有争议,都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被保险人因索赔问题和保险人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或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本保单的其它事项达成一致,可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九、适用法律

    本保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起诉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可因本保单项下的赔款问题起诉保险人,除非被保险人已完全履行本保单条款规定,且被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三(二)条规定向保险人提供损失证明已超过60日。

    十一、标题

    本保单不同部分和段落的标题,及本保单任何批单或补充协议的标题,只是为方便的目的,而不可视为界定或影响相关段落所包含的条款内容。

    十二、权益转让

    保险人不受本保单项下任何权益转让的约束,除非转让之前被保险人得到了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十三、委付

    如果发生损失,除非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可将财产委付给保险人。

    十四、其它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他人以被保险人名义或为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本保单所保运载火箭投保了其它有效保险,本保单将按本保单项下的保险金额占所有有效保险的全部金额的比例支付赔款,除非其它保障已得到保险人的书面特别许可。

    其它保险条款的规定不影响保险人的权利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十五、损失后理算

    在本保单项下赔款已得到赔付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和保险人均认为随后的事件已降低或减少了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应在达成该项共识的60日内不计利息地将最初赔款与减少后赔款的差额后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为降低或减少损失金额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包含在减少后的赔款内。

    十六、获取技术信息

    在保险人书面要求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应提供其尽最大努力获得的与本保单项下损失风险或确认损失相关的所有设计、测试、质量控制、发射信息等。

    十七、重大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

    (一)放弃或修改了合同要求;

    (二)意识到之前提供给保险人的承保资料发生了重大变更。

    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此种并更、放弃或修改通知保险人。如果此种变更、放弃或修改导致本保单项下的损失风险严重增加或可保利益发生重大变化,则保险人有权就受影响的保单条款部分重新进行协商。

    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则本保单不承保因本条第(一)、(二)款中风险所导致的直接损失。

    然而,在上述情况下,本保单应保持有效,并继续承保被保险人非因本条第(一)、(二)款中风险所导致的直接损失。

    风险起期发生后,运载火箭发生的全部损失或工作状态的变化都不视为重大变更。

    十八、保单注销

    本保单只有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才可以注销或者在被保险人未履行交费义务的情况下由保险人单方面注销。

    在被保险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通过信件或其他方式向被保险人发送书面注销通知,说明从何时(不早于注销通知签发日起30日)起保单失效。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失效前足额缴付了应缴保险费,则注销通知自动失效。

    十九、残值

    如果保险人支付了本保单项下的索赔,则保险人有权要求获得由残值衍生的全部收益。被保险人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使残值受益最大化。保险双方应通过诚信原则友好协商解决残值问题。

    二十、通知

    除非本部分第八条(仲裁)中另有规定,所有通知、要求、文件和其它通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以挂号方式寄送、以传真接收或亲手递送至下列地址时生效:

    保险人发送给被保险人:

     

     

    第五部分 责任免除

    本保单不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的任何损失、损毁及产生的费用:

    一、保险标的或其部件的机械故障、短路或电子干扰(闪电除外)而引起的故障部件自身的损失,如果上述除外风险引起了任何后续损失,则本责任免除不适用于该特定部件的机械故障、短路或电子干扰导致的其他被保险财产和/或被保险财产的其他部件因而发生的后续损失或灭失;

    二、火箭设计、使用说明的错误、疏忽或者材料的内在缺陷引起的缺陷部件或被保险财产的本身的损失,如果上述除外风险引起了任何后续损失,则本责任免除不适用于上述损失导致的其他被保险财产和/或被保险财产的其他部件因而发生的后续损失或灭失;

    三、自然磨损或渐进损失引起的损失,如果上述除外风险引起了任何后续损失,则本责任免除不适用于上述损失导致的其他被保险财产和/或被保险财产的其他部件因而发生的后续损失或灭失;

    四、(一)战争以及战争或和平时期发生的敌对或类似战争的行为,包括阻碍、抗击真实且迫近或者预料中的攻击,此攻击可能来自:

    1、任何政府或政权(名义上或实质上的);或

    2、任何掌握或使用陆、海、空三军的权力机构;或

    3、陆军、海军或空军;或

    4、前述政府、政权、权力机构或军队的任何代理人。

    (二)任何使用原子或放射性能量的战争武器,不论在战时或和平时期。

    (三)起义、叛乱、革命、内战、纂权或政府权力机构应对上述情况进行的阻击、战斗或抵抗。

    (四)任何政府或公共权力机构的没收、征用。

    (五)破产及财务拖欠。

    (六)罢工或劳工纠纷。

    五、任何为政治或恐怖目的的个人或多人,而不论是否为主权国家的机构,也不论因此发生的损失是意外还是故意。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其分包商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