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保险等附加保险条款
序号 | 条款名称 | 适合主险 |
一、扩展类(需收费) | ||
1 | 恐怖主义条款 | 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保险、钻井船一切险、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陆上油气钻井工具保险、平台钻井机一切险、油管铺设一切险、石油勘探开发综合保险 |
二、扩展类(无需收费) | ||
2 | 疏散费用条款 | 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钻井船一切险、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陆上油气钻井工具保险、平台钻井机一切险、油管铺设一切险、石油勘探开发综合保险 |
3 | 错误设计等条款 | |
4 | 运送条款 | |
5 | 渗漏和污染责任条款 | |
6 | 污染条款 | |
7 | 施救条款 | |
8 | 额外工作条款 | |
9 | 搬移碎片/残骸条款 | |
10 | 测试条款 | |
11 | 加速处理事故费用条款 | |
12 | 救助和施救费用条款 | |
13 | 清除残骸和碎片的社会责任条款 | |
14 | 海上撤销费用条款 | 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 |
15 | 海上取消费用条款 | |
16 | 交叉责任条款 | |
三、规范类 | ||
17 | 错误和遗漏条款 | 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钻井船一切险、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陆上油气钻井工具保险、平台钻井机一切险、油管铺设一切险、石油勘探开发综合保险 |
18 | 恢复基础条款 | |
19 | 成本条款 | |
20 | 比例利益条款 | |
21 | 优先执行条款 | |
22 | 法律、惯例和司法管辖权条款 | |
23 | 责任条款 | |
24 | 损失通告条款 | |
25 | 升值条款 | |
26 | 污染条款 | |
27 | 撤消条款、罢工等危险条款 | |
28 | 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 | |
29 | 维修条款 | |
30 | 保证条款 | |
31 | 发现条款 | |
32 | 检验/理算条款 | |
33 | 备用时间条款 | |
一、扩展类(需加费)
1、恐怖主义条款
一、保险标的:海上设备
二、保障范围:
兹经双方同意,依照以下参照使用的条件,本保险条款仅赔偿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第一条中的可恢复的物质损失/损坏/费用。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1、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而引起任何爆炸发生,
2、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使用任何战争武器;
(二)任何人怀有政治或恐怖目的的行动,无论其是否任何国家的代表又或者该损失、损坏或费用是意外或蓄意所造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扩展类(无需加费)
2、疏散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物质损失或损坏,或即将来临的威胁时,根据当地政府、管理当局、公共紧急事务处理机构的命令,被保险人在撤离人员(包括被保险人、承包商、分包商的雇员)和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承包商、分包商的财产)时发生的费用和支出,保险人将在本保单下负责赔偿。
根据上文列载的条款及细则,本条款承保的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合理运输费用、贮存费用、人员及/或财产的照看、膳宿及/或维持等费用。然而,对于疏散财产的丧失使用的损失或任何疏散人员的收益或任何其它收入的损失,本批单概不承担责任。保险期间内根据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为 。保险期间内本项目所有部分的分限额的总数不超过分限额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错误设计等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单期限内,因错误设计、过失、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引起的物质损失/损害应包含在设计错误的保障范围内,即使其设计错误发生在保单期限之前。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运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运输保险中,发生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导致航程中断而造成船舶或汽艇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将负责补偿被保险人有关卸货、储存和运送至目的地的恰当和合理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渗漏和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将除以下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任何地点、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由于渗漏和污染引起的所有责任除外:
(1)损失的发生是突然的、无法预计和无意的;
(2)保险期间内在规定的时间或日期内最先开始发生;
(3)被保险人获知事件开始发生的168小时内;
(4)被保险人获知事件开始发生在90日内通知保险人;
(5)事件的发生并非被保险人故意、有意违反政府当局的法规、法令或规则;
尽管如此,上述条款并不适用于如下情况:
(1)由于操作、处理、处置、储藏、支配或倾销等行为导致的物质和资产的浪费;
(2)罚金、罚款或其他诸如双倍或三倍赔偿等惩罚性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水下作业导致的下沉责任;
(4)任何钻孔、钻井或钻洞设备责任引起的损失;
(5)对气、油或尚未减少地球表面或海底财产的矿物质损害的责任;
(6)被保险人在任何时候移动、废弃、清除其拥有、出租、租用或控制的财产的渗漏和污染产生的费用。
(7)喷发和喷火。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污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根据本保单条件,本保险负责由任何政府授权而采取的避免或减轻污染危险或污染威胁而引致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损害,而对于该政府所采取的行动,并不由于作业者或首要被保险人对避免或减轻该危险或威胁缺乏克尽职责所引致。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施救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保险财产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物质损失/损害,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有权在避免或尽力减少本保险权益的损害的情况下进行施救、出差、抗辨、护卫和追偿本保险物品的损失或损坏。
保险人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根据它们所占的比例给予支付。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财产发生损失以后的追偿、救助或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任何行为不应被认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额外工作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负责由于保险责任风险而进行定位、再定位、下沉、浸没和稳定保险标的额外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但此费用不计入施救和救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搬移碎片/残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保障在保单期限内由于保险财产或其他标识或警示而预计、实际或将要搬移碎片或残清除骸引起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是法律或政府当局强制被保险人必须负责的或被证明是被保险人按合同正常操作时所引起的。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测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损失发生后而必须进行必要的重新测试、连续测试或试用等费用。上述任何一项费用均不得超过限额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加速处理事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加速处理本保单责任项下的事故,包括事故的开始、进行和修理完毕、复原或重置等风险连续作业过程。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允许运送(包括空运和海运)的费用;
(2)租船人和/或其他为被保险人主管、官员、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分承包商、顾问和代表而进行运输(包括空运和海运);
(3)加班或惩罚性工资和其他相关的承诺和赔款;
(4)雇用的额外劳动、生产、设备、原料、技术或服务;
(5)住宿费或包括食物和其他相关的船上费用;
(6)额外行政费用和/或经常性开销。
本保单其他条款和其他保险单能够提供保障的不在此项。本条款的限额为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救助和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同意由于法律或必要的原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了防止或将损失降止最低程度而进行的防止或保护等措施而发生施救和救助费用。这些费用将按各自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人中按比例分摊。本条款的限额为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清除残骸和碎片的社会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负责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的人员死亡所产生的费用,不管这一人员是否与本项目相关。该费用是在上述事故发生后,应作业者的要求和指令进行的清除残骸或处理尸体(包括寻找)的费用。本条款的限额为 。
其他保单已经提供的保障不在此项。
本条款不适用于承包商或本保单项下油田合作方以外的其他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海上撤销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首要被保险人有关撤销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项下的海上船舶和建筑装置(包括但不限于重型船舶、油管铺设、驳船、起重设备、拖船和供应船等)的成本,同时保障为完成本项目而解除海上船舶和建筑装置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1)由于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必须扣除免赔额;
(2)直接由于保险风险导致的下水驳船、油管铺设驳船和拖船、起重设备和/其他海上或陆地设备的损害。
兹经同意,本保单进一步扩展前述条款中未提供保障的额外费用和/或因为这些损失而使用程序变更的费用。
为避免或减少索赔而进行的为首要被保险人所采纳的程序变更活动产生的费用可认为是合理的,并作为代替费用,但最高等于避免和减少的索赔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海上取消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应对与工程有关的合同下的海上船舶(不包括海上移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重型起重船舶,钻井机,井架船,拖船,驳船,供给船)和安装设备的取消费用,及保单物质损失项下风险产生的事故(尽管适用免赔额)直接引起的为完工而发生的雇佣海上船舶和工程设备的其他费用,承担赔付责任。尽管如此,保险人不承担上述损失或损坏后程序调整的费用。
保险期间内根据本条款,任何一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分限额 。
保险期间内本项目所有部分的分限额的总数不超过分限额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规范类
17、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恢复基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标的发生物质损失/损害时,以下列情况为前提,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项目修理或被替换物——“以新换旧”外加在修理或替换时产生的必要的拖带、安装和其它费用。
二、重置项目是指再设计或重新设计,前提是受损的项目在实际开始重置前没有进行任何的修理和重置。赔偿的基础参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但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修理和重置费用。
三、不得修理和更换的项目:
(一)实际全损和/或推定全损的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本身的损失。
(二)保险项目发生部分损失,没有修理的损失所发生的合理贬值,被认为是对该损失进行以新换旧外加(如果损失无法修理或超出被保险人的控制)拖带、安装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此项费用已预付或被保险人同意支付。
关于上述第一、二、三条,保险人并不负责由于法律、警示、规则、许可或批准等原因而增加的修理或建造费用,也不负责由于改进和修改设计而增加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成本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从属于本保单的限额的情况下,保险人同意赔付查勘和保护任何索赔或被保险人认为将会导致索赔的与该项目相关的事故引发的合理成本、费用和花费。
该条款的使用不应引起责任限额的增加。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比例利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下的所有价值、责任限额和免赔额都有100%的利益,即本保单的所保利益按100%来承保;若低于100%承保,本保险单下的所有价值、责任限额和免赔额将按单一首要被保险人的利益比例相对减少。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优先执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经了解和同意,本保单的书面内容比任何其它书面条款优先考虑。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2、法律、惯例和司法管辖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服从于中国法律、惯例和司法管辖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3、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所保权益被请求委任、使用、没收、划为国有、优先占有或按比例完全或部分划分,在保单保障范围内,在这种事故发生后的14日内,该保险应继续负有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4、损失通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作为首要被保险人的代表,当获知任何可能发生索赔的事故时,应立即通知被保险人和通告要求使用保险条款的地方。
损失发生时间在保单期间之外的,不应有任何索赔行为,应要及时撤销该出险通知。
该条款从属于任何具体的发现和报告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5、升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保单明细表列明是工程的概算价值,此价值是暂时的。兹约定以工程的最终完工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1)上述保险价值如超过概算价,被保险人应将超过的部分向保险人申报,并按约定的费率补交保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概算价的 %;
(2)如上述保险价值少于概算价,则相应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约定的费率退回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6、污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根据本保单条件,本保险负责由任何政府授权而采取的避免或减轻污染危险或污染威胁而引致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损害,而对于该政府所采取的行动,并不由于作业者或首要被保险人对避免或减轻该危险或威胁缺乏克尽职责所引致。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7、撤消条款、罢工等危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撤销罢工等危险的保障范围,然而,只有在保险人发布撤销通知次日0时起的七天后,本撤销条款才能生效。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8、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根据运输合同执行,如没有运输合同,则采用《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90年修改),如共同海损的分摊额大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同意按全额赔付,但前提是由于单独海损事故引起费用不得超过保单中该项目的保险金额。共同海损金额采用共同海损收据赔付。保险人承诺,如有需要,可出具共同海损保证函或救助保证金。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9、维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的保险责任不得超过物质损失部分的责任范围。该责任将延至保险单到起后的 个月维修期,期间保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
(1)进入维修期前发生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工作质量、损害维修等引起的损失。
(2)“其他被保险人”在维修期内履行合同义务而进行的操作,或其他方按证书进行必要的质量认证。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0、保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保证并同意对拖船、海上的装置、油管铺设等安装钢质护套,并保证其安装和运输按惯例进行。
由于遵从任何政府当局行动或命令而导致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除外。
作业者或作为作业者的被保险人应把上述保证条款作为其义务和责任而执行。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1、发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和维修期内,如发生第一部分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在保单到期后的 个月内发现并将上述损失上报保险人,保险人可追溯负责上述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2、检验/理算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首要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损坏将引起本保单下的索赔,那么首要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建议代表保险人执行出险定损的理算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3、备用时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负责为船舶、筏艇、钻具或设备备用或停工期间的损失,上述的备用或停工是被保险人由于履行合同义务而进行的。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