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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飞机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各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损失、费用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机身险
被保险飞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上时,由于本条款第三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飞机机身及被保险飞机上的附件的意外损失或损坏。
因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飞机拆卸重装和运输的费用及清除残骸的费用。
(二)第三者责任险
由于被保险飞机或从被保险飞机上坠人、坠物而造成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机上工作人员和机场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旅客法定责任险
由于旅客在乘坐或上下被保险飞机时发生意外而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所携带和已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以及由于运输过程中的延迟而造成对旅客、行李或物件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旅客是指使用购买的飞机票的旅客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履行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
上述(一)、(二)、(三)款的最高赔偿额,均以保险单上附表约定的最高赔偿额为限,但因涉及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引起的诉讼费用,保险人另外负责赔偿,而且不受附表约定的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被保险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但因此对被保险飞机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本保险仍予负责);
(四)属于保险人飞机战争、劫持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六条第五款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飞机进厂修理或停航(包括因发生保险事故进行修理)期间,不退减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飞机使用、驾驶、保养和维修以及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否则,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被保险人未履行赔款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八条 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保险金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在发生本保险合同机身险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一) 被保险飞机发生全部损失,按机身险保险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失须进行修理时,保险人赔偿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后的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
(二)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飞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飞机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处理;
(三)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飞机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被保险飞机的委付;
(四)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以赔偿,但最高以被保险飞机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支付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的赔偿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交付恢复部分从被保险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机身保险金额及第三者和旅客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机身保险金额及第三者和旅客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飞机战争、劫持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
(二) 拘留、扣押、没收,但这种赔案必须从损失发生日起满三个月后才能受理;
(三) 被保险飞机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被保险飞机和被保险人遭受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不予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责任终止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均可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条款的效力,但对终止前不产生影响;
(二) 当发生由于敌对袭击的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工业武器爆炸时,本保险责任即自动终止;保险人不负责该项爆炸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本条款如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飞机保险条款》的约定有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