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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贷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信贷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持有农村户口,为扩大农业生产向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申请贷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银行为本保险的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符合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发生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赔偿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还贷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疾病、在未发生意外事故情况下的猝死,整容或内外科手术中的医疗事故;

    (二)、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吸食或注射毒品、殴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滑雪、试驾交通工具、赛车、赛马、登山、攀岩、潜水、蹦极、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驾驶时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失踪或被推定死亡。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或执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原因;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六)、被保险人出险前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而拖欠的借款本息、罚息。

    (七)、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借款本金余额为限。在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赔偿金额以扣除上一次赔款金额后的借款本金余额为限。

    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第二条中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赔偿限额为基数,仅承担下表1至3项所规定的比例的赔偿责任:

    死亡伤残程度和赔偿比例表


    死亡及伤残程度

    赔偿比例(以赔偿限额为基数)

    1

    死亡

    100%

    2

    双目永久失明;

    100%

    两肢永久完全残废;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和一肢永久残废

    3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

    50%

    一肢永久完全残废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本息余额日24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对应的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应避免从事易导致个人伤害事故发生的工作。

    (四)如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五)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本人或其代表应采取措施避免伤害扩大,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死亡证明(或由保险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

    第二十三条  当《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不止一人时,保险人不承担主贷人之外的其他借款人的还贷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发生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在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或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将赔款直接偿付给贷款银行。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出险当时借款本金余额和死亡伤残程度和赔偿比例表中规定的比例赔偿;当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借款本金余额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贷款银行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列明的短期保费收取保险费,并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实际承保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本条款所指的“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由保险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鉴定的,达到第四条第二项的死亡伤残程度和赔偿比例表中规定的伤残程度。

    借款本金余额:为被保险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尚未还清的借款本金,不包括利息、逾期利息与罚息。

    借款余额:为被保险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尚未还清的借款本息金额,不包括逾期利息与罚息。

    借款金额:为被保险人投保时《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

    第十五条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承保月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费率(年费率的百分比)

    25%

    35%

    45%

    55%

    65%

    70%

    75

    %

    85

    %

    90

    %

    95

    %

    98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