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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住房出租无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出租房屋租金损失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保险人承担因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租金损失。
二、赔偿处理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受损房屋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时的租金损失。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租金天数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后计算赔偿。保险人对租金损失的赔偿金额以租住同类房屋市场价格为标准。
实际修复天数是指自房屋无法居住之时起至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之时止期间的天数。
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
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七天。
四、被保险人义务
房屋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尽快进行修复,不得拖延。对于无故拖延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所投保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所投保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发生下列事故,造成房屋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3、煤气泄漏;
4、房屋结构破坏或者倒塌;
5、管道破裂及水渍。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给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内的上述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二、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3、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4、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出租的房屋被承租人用作从事仓储、生产或者经营性活动的场所时,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受害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关系证明、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经保险人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对于第三者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应按主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核定与赔付。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五)本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发生事故造成除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和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二)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三)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四)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五)对承租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三、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自行对第三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受害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经保险人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对于第三者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应按主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核定与赔付。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五)本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