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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洋渔船保险附加战争、罢工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远洋渔船保险附加战争、罢工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远洋渔船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费用:

    (一)战争、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二)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

    (三)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四)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五)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六)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附加险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一)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的爆炸;

    (二)由被保险渔船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

    (三)被征用或被征购;

    (四)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保险终止

    第四条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满七天时生效;

    第五条 不论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本附加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一)任何原子、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

    (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三)船舶被征用或出售。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七条 如本附加险合同由于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原因终止时,净保费可按日比例退还给被保险人。本附加险合同不办理停航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