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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猪养殖保险附加特殊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种猪养殖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附加特殊疫病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猪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种猪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种猪因炭疽杆病菌、猪瘟死亡或经县(区)级(含)以上政府命令扑杀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规定负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每头保险种猪最高按保险金额的50%予以赔偿;因疫病强制扑杀的,政府扑杀补助部分低于保险金额50%的,按保险金额的50%计算赔偿,高于保险金额50%的,按保险金额与政府扑杀补助的差额部分赔偿。

    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附加饲料中毒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猪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种猪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保险种猪因食物急性中毒直接造成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70%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食用田间地头、荒郊野外的植物、桔杆;

    (二)在猪只饲养场外中毒;

    (三)他人投毒。

    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附加盗窃损失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猪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种猪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保险种猪被他人盗窃,经公安部门立案侦察三个月未破案的,保险人对每头保险猪只按保险金额的70%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种猪被他人盗窃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尽安全保护义务;

    (二)被保险人外出,无人看管理饲养场的;

    (三)保险种猪被盗窃,已查明盗窃人的。

    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四、附加疾病责任剔除批单

    本条款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猪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种猪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经双方书面约定,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险时,可以将保险责任中的疾病责任剔除,以降低费率。办理疾病责任剔除批单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疾病责任造成的死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