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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停车场管理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扩展承保停放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管理、服务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中的机动车辆,因被保险人管理、服务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停放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管理、服务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中的机动车辆,因被保险人管理、服务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机动车辆因划痕、刮擦、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受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四)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本身故障;

    (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因停车场缺乏应有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每次事故责任分限额、每次事故每车位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分限额内进行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每车位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车位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2、附加电梯管理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扩展承保电梯管理责任险,因被保险人管理、服务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电梯、升降机(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电梯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劳动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每部电梯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分限额、累计责任分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电梯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

    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分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附加险的多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分限额。

    (四)但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3、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扩展承保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险,凡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有经营户外广告业务资格的广告企业设立的合法的户外广告媒体(含广告路牌、商业招牌、实物广告、霓虹灯广告、箱式灯光广告、玻璃橱窗广告及各种屏幕显示广告,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由被保险人负责维护管理的,因户外广告损坏和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四)广告、霓虹灯及其它装饰装置物本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责任分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分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分限额、累计责任分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分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分限额;对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主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分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附加险的多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分限额。

    (三)但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