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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险附加险条款
一、附加场所内清理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的财产遭受污染损害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被保险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清理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赔偿限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下的清理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场所内清理费用限额”,计算在主险的“每次事故限额”之外,但并不增加“累计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在合理的最快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并在保险人的监督下进行清理行动、发生清理费用。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由此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如果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索赔,对于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下的对第三者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限额”,计算在主险的“每次事故限额”之外,但并不增加“累计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自然灾害(地震和海啸除外)导致污染损害,由此造成的主险约定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费用。
本附加险所指“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下火、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和海啸。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