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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

    加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约定的限制)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列明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四)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五)未及时续保的,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六)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八)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九)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释 义

    及时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为及时续保;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