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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

    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罹患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约定的限制),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别

    给付比例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50%

    人民币1,000(含)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含)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含)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30,000元(含)以上

    90%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附加险合同上述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四)性传播疾病;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及其并发症;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的费用;

    (六)扁桃腺、腺状肿、疝气、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八)未及时续保的,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九)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十)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出院小结;

    (五)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释义

    及时续保: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终止日后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为及时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第31日起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首次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