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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术费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60天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须住院并接受本保险合同所附《手术费定额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手术时,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手术,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期间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五)被保险人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受到的伤害所导致的手术;
(六)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受到的伤害所导致的手术;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九)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处理爆炸物、强酸强碱制造、石棉瓦操作、液化气体制造等高危职业;
(十)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美容;
(十一)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十二)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四)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以及疝气外科手术;
(十五)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十六)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七)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所引发的并发症而进行
的手术;
(十八)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观察期内首次罹患疾病须住院并接受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手术;
(十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
(二十)恐怖行为;
(二十一)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二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住院正式收据;专科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等;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七)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退还保险费比例表》约定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释 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4、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峡谷、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对抗性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0、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1、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3、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首个生效日前五年内,曾出现因任何症状而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首个生效日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14、观察期:初次投保或本保险合同终止后未按期续保的被保险人均实行九十日的观察期。
15、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16、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役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7、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18、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和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9、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20、法定身份证明: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21、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2、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附表1:
手术费定额给付比例表
1、胸心外科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主动脉瓣替换术 | 100% | 胸主动脉瘤切除与人造血管移植术 | 100% |
肺动脉栓塞栓子摘除术 | 50% | 心房间隔成型术 | 50% |
冠状动脉搭桥术(一条) | 75% | 心脏外伤修补术 | 30% |
二尖瓣狭窄直观分离术 | 50% | 肺叶切除 | 30% |
心脏肿瘤切除术 | 100% | 支气管瘘修补术 | 30% |
心脏瓣膜狭窄球囊成型术 (两个瓣膜或以上) | 75% | 心脏移植术 | 100% |
肺癌根治术 | 100% | 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矫正术 | 100% |
剖胸探查 | 30% | 肺移植术 | 100% |
2、神经外科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三脑室膜瘤切除 | 100% | 脑肿瘤切除 | 50% |
中颅窝膜瘤切除 | 100% | 癫痫病灶切除 | 50% |
后颅窝肿瘤切除 | 75% | 头皮癌广泛性切除+皮瓣转移+植皮 | 75% |
听神经瘤切除 | 100% | 显微手术:肿瘤切除术 | 75% |
凹陷性颅骨骨折复位 | 30% | 颅骨病灶清除 | 20% |
大脑中动脉瘤切除(夹闭) | 75% | 开颅+血肿清除术 | 50% |
脊髓内肿瘤切除 | 75% | 脑室钻孔+脑室引流 | 30% |
脑脊膜膨出修补 | 50% | 脊髓脓肿切除 | 30% |
开放性脑损伤清创术 | 50% | 颅骨肿瘤切除 | 20% |
3、导管检查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经皮冠状动脉成型术 | 100% | 主肺动脉侧支堵闭术 | 100% |
其他血管导管检查术 | 50% | 心内膜活检钳取术 | 50% |
经股动脉插管椎动脉造影术 | 30% | 肾动脉支架成型术(单侧) | 75% |
冠脉支架植入术 | 100% | 主动脉成型术 | 100% |
全脑血管融注术 | 50% |
4、血管外科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股-髂动脉旁路术 | 30% | 动脉瘤(锁骨下/股动脉)切除术 >4cm | 50% |
腋股动脉旁路术 | 50% | 股-胫/腓动脉原位大隐静脉旁路移植术 | 30%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下肢深静脉血栓摘除术 | 30% | 后天性动-静脉瘘切除术 | 30% |
5、泌尿外科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全膀胱切除 | 50% | 肾移植(单侧) | 75% |
膀胱部分切除输尿管移植 | 30% | 输尿管整形(单侧) | 30% |
膀胱切开取石 | 30% | 肾癌根治术(单侧) | 50% |
外伤性膀胱修补术 | 30% | 全肾切除(单侧) | 30% |
复杂性肾结石切开取石 | 50% | 经尿道前列腺电切割术(TURP) | 50% |
肾盂整形(单侧) | 30% | 尿道成形+膀胱造瘘术 | 50% |
输尿管镜下取石(单侧) | 20% | 腹股沟淋巴清扫 | 30% |
前列腺激光切除术 | 30% | 阴囊阴茎全切除术 | 30% |
肾盂镜下取石(单侧) | 30% | 睾丸癌根治术 | 50% |
精索囊肿摘除术(单侧) | 20% | 睾丸附睾切除(单侧) | 15% |
6、普通外科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全胃切除或胃大部分切除术 | 50% | 肝外伤缝合术 | 30% |
胃癌根治:经腹 | 75% | 肝三叶切除(分左,右) | 75% |
胃幽门成型 | 30% | 肝叶,肝段切除+肝胆管空肠吻合 | 50% |
胆囊切除(单纯) | 30% | 肝门部胆管癌“U”型管引流术 | 30% |
胆囊癌根治术 | 50% | 肝移植术 | 100% |
胰十二指肠切除或胰头癌根治术 | 75% | 脾移植 | 50% |
胰岛细胞瘤切除术 | 30% | 全脾切除 | 30% |
胆管十二指肠吻合 | 30% | 阑尾切除 | 30% |
直肠癌肛门重建 | 75% | 胃或肠造瘘关闭 | 30% |
复杂肠粘连松解 | 30% | 结肠息肉切除(经腹) | 30% |
肠部分切除 | 30% | 剖腹探查(包括活检,胃肠修补,造瘘) | 50% |
腹股沟斜疝修补 | 20% | 腹膜后肿瘤切除 | 50% |
乳癌根治术 | 50% | 腹会阴肛门成形术 | 30% |
甲状腺癌+颈淋巴结清扫术 | 50% | 环痔切除 | 10% |
7、产科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子宫癌根治术 | 100% | 子宫穿孔修补 | 30% |
腹膜全子宫切除+盆腔粘连松解术 | 50% | 残角子宫切除 | 30% |
卵巢锲形切除 | 30% | 附件切除或卵巢囊肿摘除(单侧) | 30% |
外阴广泛切除 | 30% | 阴式尿,粪瘘联合修补 | 50%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外阴癌根治术(包括阴部广泛切除,双侧淋巴清除) | 75% | 卵巢癌根治术(包括广泛全子宫,附件大网膜,淋巴清除,插管) | 100% |
复杂膀胱阴道瘘修补(阴式) | 30% |
8、骨科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侧弯脊椎Dayer’s器械矫形内固定植骨融合术) | 50% | 四肢长骨加压钢板或髓内钉取出术(解剖神经) | 30% |
侧弯脊椎后路植骨融合术 | 30% | 骨髓移植手术 | 50% |
钢板螺钉内固定 | 20% | 脊椎侧弯畸形肋骨矫形切骨头术 | 30% |
后路颈椎椎板单边开窗减压术(两个或两个以上锥体) | 50% | 腰椎滑脱后路椎板减压横突融合脊髓探查 | 50% |
前路颈椎间盘切除融合(两个椎间或以上) | 75% | 胸腰椎前/后路肿瘤切除重建(一个椎节或以上) | 100% |
骶椎肿瘤前/后路切除术(一个锥节) | 100% | 膝关节镜检+镜下半月板切除术 | 50% |
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多处骨折) | 70% | 人工椎体置换术 | 50% |
股骨部分切除+韧带修补术 | 30% | 肩胛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 30% |
半月板切除术 | 30% | 膝关节矫正截骨术 | 50% |
髌骨部分切除+韧带修补术 | 50% | 人工半骨盆置换术 | 100% |
大腿截肢术 | 50% | 股骨颈骨折套筒钢板螺钉固定 | 50% |
髋关节融合术 | 30% | 拇指外翻矫形术 | 20% |
断掌再植术(两只) | 80% | 断掌再植术(一只) | 40% |
9、耳鼻喉科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气管\支气管异物取出 | 10% | 电子耳蜗植入术 | 15% |
外耳道闭锁成形术 | 20% | 三叉神经减压术 | 30% |
鼻中隔脓肿,血肿切开引流术 | 10% | 下鼻甲部分切除(单侧) | 30% |
中耳癌根治术 | 75% | 激光鼻泪管复通术 | 20% |
鼻腔血管瘤切除 | 20% | 鼻腔癌根治术 | 75% |
额窦骨癌扩大根治术 | 50% | 全喉切除术+喉重建术 | 75% |
上额窦癌扩大根治术 | 75% | 口腔内肿瘤切除 | 100% |
前颅窝开颅术(单侧) | 50% |
10、眼科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抗青光眼手术(包括滤过术小梁切除等) | 20% | 泪道再造插管 | 10% |
周边虹膜切除术 | 20% | 睫状体分离术 | 20%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白内障摘出术加人工晶体植入术 | 15% | 泪囊结膜吻合术 | 30% |
虹膜肿瘤切除术或瞳孔成型术 | 30% | 睫状体肿瘤摘除 | 50% |
匡缘切开肿瘤摘除:深部或后部 | 30% | 眶内容物挖除+植皮 | 30% |
眼球摘除(包括眶内容物挖除)义眼座植入术 | 20% | 前房重建术(四联手术中包括玻璃体切割者) | 50% |
全脸重建术(激光辅助) | 50% | 全结膜囊移植术 | 50% |
双行睫毛剔除加局部冷冻 | 30% | 广泛睑球粘连分离加异体移植 | 50% |
眼内视网膜激光凝固术 | 30% | 玻璃体切割术+视网膜复位术 | 75% |
前房异物取出术 | 30% | 眼内异物磁吸出术(不包括前房异物) | 30% |
穿透性角膜移植术 | 30% | 角膜上皮移植 | 50% |
11、额面外科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上额骨一侧切除+植皮 | 50% | 牙龈癌联合根治术 | 50% |
上额骨骨折切开复位固定 | 20% | 颊癌切除 | 75% |
舌良性肿瘤切除 | 30% | 唇癌切除 | 50% |
舌癌口底联合根治 | 50% | 颜面皮肤癌切除 | 75% |
颔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单侧) | 50% | 颊癌黏膜联合根治术 | 100% |
口咽前庭瘘修补术 | 20% | 口腔癌根治术 | 100% |
牙龈瘤切除三牙位(部分骨切除) | 20% | 颔颈部淋巴瘤切除 | 30% |
单侧唇裂整复术 | 10% |
12、烧伤科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一侧上/下肢切削痂植皮(不含手部) | 30% | 手部切痂植大张皮(单侧) | 30% |
腹部切痂植皮 | 30% | 烧伤创面自异体微粒皮覆盖术:一侧上肢 | 30% |
背部切痂植皮 | 30% | 烧伤头皮缺损头皮扩张术 | 20% |
全面部切痂植皮 | 50% | 烧伤削痂覆盖导体皮:一侧上肢 | 20% |
颈部切削痂植皮 | 30% |
13、重建,修复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疤痕切除+植皮术:>10cm*10cm | 50% | (神经纤维瘤)血管瘤切除术+修复术>4cm | 30% |
乳房再造术:肌皮瓣转移法(单侧) | 30% | 褥疮修复术 | 15% |
肛门功能重建术 | 30% | 胸,腹壁缺损修复术 | 30% |
四肢血管损伤探查吻合术(一条) | 20% | 一侧拇指功能重建术 | 30% |
14、纤维镜检查手术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纤维超声内镜+钳除息肉,取活检或肺泡灌洗 | 30% | 内镜下胆总管,胰管取石术 | 20% |
纤维单道镜取石术 | 20% | 腹腔镜下手术 | 50% |
脑室镜下手术 | 50% | 胃造瘘术 | 30% |
肠镜下结肠造瘘术 | 30% |
15、介入手术治疗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手术名称 | 给付 比例 |
气管内球囊扩张术 | 20% | CT引导下经皮脏药物注射治疗 | 30% |
气管内激光消融术 | 100% | 胆道梗阻性黄疸内支架治疗及内行引流术 | 50% |
CT引导下穿刺活检术 | 10% | 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 | 20% |
肾静脉肾素测定 | 10% |
附表2:
退还保险费比例表
效力终止日至该保险单满期日的天数 | 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
>=300天 | 60% |
>=270天,且<300天 | 50% |
>=240天,且<270天 | 40% |
>=210天,且<240天 | 30% |
>=180天,且<210天 | 25% |
<180天 | 0% |
附表3:
短期费率表
(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1、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
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费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