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

    合同。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第(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三)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五)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七)猝死;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若由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8、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9、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残疾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等级、项目、残疾程度”为标准;烧烫伤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部位、烧烫伤面积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为标准;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7、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