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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机保险附加战争、劫持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飞机保险附加战争、劫持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飞机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飞机的直接损失,以及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旅客及机组和机务人员应负的法定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

    (二)拘留、扣押、没收,但这种赔案必须从损失发生日起满三个月后才能受理;

    (三)被保险飞机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

    除外责任

    第三条  对被保险飞机遭到损失后的间接损失和费用,本附加险合同不负责赔偿。

    保险终止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均可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附加条款的保险责任。

    第五条  当发生由于敌对袭击的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爆炸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即自动终止;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