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协会的名称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的名称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提出议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根据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决定副秘书长;
(九)审议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自律规则、团体标准、示范条款、业务规范等重要制度;
(十)审议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本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服务性收费项目;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三)授权会长办公会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和提请理事会审议事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七、九、十二项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成员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由9-1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四)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胜任本协会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9-13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热爱本协会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主持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邀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协会顾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其他负责人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