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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均为机构会员,称为会员单位,会员单位的代表称为会员代表,协会会员单位包括法律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法定会员单位和其他自愿加入协会的普通会员单位。
第五条 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单位。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单位: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
(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
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四)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等业务的其他合法机构。
第三章 会籍
第七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会籍实行动态管理,由协会理事会授权协会办事机构办理入会、会籍变更、终止资格等事项,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申请表。入会申请书和申请表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情况、经营情况和人员信息等,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二)经营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保险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协会办事机构对申请入会机构所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按入会流程完成入会审批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情况。
审批通过的申请机构,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会员单位入会当年,按照实际入会月度数收取会费,完成会费缴纳后15个工作日内协会向其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会员代表原则上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经选举可在理事会、监事会担任下列任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由会员单位在其正式任职后三个月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原会员代表在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任职。会员代表空缺期间如有需表决事项,召开现场会或视频会议时,可由会员单位授权班子成员作为授权代表参与表决;召开通讯会议时,可采用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式进行表决。
会员代表发生违纪违法等不适宜继续担任协会任职情形时,协会办事机构应及时通知会员单位其会员代表资格终止,并督促会员单位及时履行会员代表变更程序。会员代表变更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与协会建设与发展;
(二)传达落实监管部门、协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三)维护本单位与协会的良好沟通渠道;
(四)其他应尽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单位可自愿退会。普通会员单位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履行相应程序后,协会终止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的,原会员单位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会员单位合并后,承继理事会或监事会任职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单位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任职,其余任职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增补。
(二)会员单位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入会资格的机构,原会员单位资格由分立机构友好协商,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如分立机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分立后机构申请加入协会,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会员单位被监管部门接管,新设立机构依法承接被接管会员单位业务,被接管会员单位与新设机构同时存续时,新设机构获批开业后应办理新会员单位入会手续。当年度会费由被接管会员单位缴纳,新会员单位免收当年会费并享有会员服务。如第二年被接管会员单位仍未完成业务转让和机构注销,由协会办事机构向理事会提请终止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被接管会员单位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有任职的,自被接管之日起暂停其行使职权,由协会办事机构向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请罢免其任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的;
(二)普通会员单位自愿退会的;
(三)不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单位条件的;
(四)普通会员单位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且经催告后仍未缴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变更或终止时,协会应于一个月内更换或收回其会员证书,并在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根据行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协会可视情况增补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协会应每年度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上通报会员单位及会员代表变更情况。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会员单位变更联络员及联系方式的,应及时更新协会会员系统信息并确认。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人组织形式;
(四)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单位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信息,接受协会自律管理检查。协会对会员单位业务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保险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协会将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四条 对会员单位的奖励,由协会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按照《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章程》或自律性规定的会员单位,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
第二十六条 自律惩戒措施: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会员单位部分权利;
(五)取消会员单位会员资格;
(六)向有关部门报告。
前款所列的自律惩戒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实施自律惩戒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协会有关自律惩戒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对所受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自律惩戒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申请复审。协会对复审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复审期间原自律惩戒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自律惩戒措施采取相应程序,参照国家和监管部门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间发生与保险业务有关的纠纷时,可向协会申请予以调解。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单位诚信信息管理机制。协会对会员单位做出的重大奖惩决定,记入会员单位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是对《章程》的补充与说明,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8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